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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投資EB5 即將修法
參議院通過聯邦預算案,EB-5或將延期到2月8日2018-12-21
今早傳來消息,參議院已經通過了聯邦臨時預算案(CR),將聯邦預算延期至2019年2月8日。
美國媒體預計,眾議院將在今天(週四)投票通過該預算。
但是,該預算只是將現有預算延期,並不包括川普所需的50億美元的建牆預算。
接下來,所有人都將會關注一直叫囂不給50億建牆預算就關停政府的川普,是否最終會簽字通過該預算案。最新的消息是,川普貌似已經有些鬆口,不再為50億建牆預算較真。
國會同意將政府停工截止日期推遲至12月21日 2018-12-3
國會領導人和白宮官員周一同意將政府資助截止日期延長兩週,直到12月21日,才有可能在聖誕節前夕暫停停工。參與談判的助手證實了這一決定是因為前總統老布什死亡的紀念活動。這位前總統將於星期三在華盛頓國家大教堂舉行的服務之前在國會大廈圓形大廳中露面。眾議院取消了本週的所有選票。目前的截止日期是12月7日星期五午夜。眾議院和參議院預計將在本週的某個時候批准新的截止日期。這可以在眾議院得到一致同意,沒有立法者參加投票。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助手在不願透露姓名的情況下發言,以確認更改的截止日期,因為他們沒有被授權討論機密審議。新的關閉截止日期並不意味著立法者和特朗普總統在劃分它們的主要問題上更接近解決方案:為特朗普的邊界牆提供資金。特朗普想要50億美元; 參議院的民主黨人同意只有16億美元用於邊境壁壘和安全,並且不想提供更多。 (摘自 華盛頓郵報)
美國國會通過部分政府預算案 2018-09-14
美國眾議院13日通過了總額為1470億美元的政府預算案,為避免特朗普政府在10月份“停擺”邁出第一步。據報道,該預算案約佔美國政府2019財年整個預算總額的12%。
眾議院當天以377票讚成、2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的這份政府預算案包括三大部分,分別為美國軍事建設部門、能源部和法律部門提供運轉資金。由于參議院在12日晚間已經通過了同樣的法案,只待美國總統特朗普簽字即可生效。
據《國會山報》報道,上述預算案約佔美國政府2019財年整個預算總額的12%。當天,參議院和眾議院還就盡量避免政府“停擺”達成協議,正考慮盡快通過一項短期預算案以維持政府運轉至12月7日。
美國政府的財政年度從每年的10月1日開始。多年來,由于共和、民主兩黨博弈,美國國會總是無法在最後期限前通過長期預算案,一直以不斷通過短期預算案的方式維持政府運轉。今年1月和2月,特朗普政府曾因預算案到期兩度短暫“停擺”。
眾議院議長保羅·瑞安13日表示,這是自2007年以來美國國會第一次及時將政府預算案送到美國總統面前。盡管此前特朗普一直以邊境建墻資金為由威脅讓政府“關門”,但白宮新聞發言人桑德斯13日發表聲明稱,特朗普期待簽署相關預算案。
目前,美國國會還要就12項政府預算中的其它9項繼續進行博弈。輿論分析稱,兩黨議員都不希望在中期選舉到來前因政府“關門”失去選民,因此相關政府預算案通過難度不大。
(摘自 中國新聞網)
美國再度進入支出斡旋周 2018-03-20
美國聯邦政府臨時支出法案將於本周五到期,使國會本周再度進入「支出斡旋周」,再為政府支出奮鬥,以免聯邦政府今年內第三次關門。國會共和黨領袖將於19日提出總額為1.2兆美元的政府支出法案,確保聯邦政府在9月底前都支出無虞。
這項支出案是依據2月時兩黨達成的協議所擬定;共和黨要求增加今年的國防支出800億美元,民主黨要求增加630億美元的非國防國內支出,兩黨彼此同意對方的要求,因而達成協議,也使聯邦政府支出10年內再增加3,000億美元。
共和黨保守派議員雖反對此案,但基於議案中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將在眾院獲得許多共和黨議員的支持,因此預期議案將在眾院獲得通過。
不過,這項支出案要在參院通過,必須獲得60票以上的贊成票,而共和黨保守派反對增加國內支出。眾院議長萊恩與參院多數黨領袖麥康納計劃靠民主黨的支持通過法案,以突破共和黨保守派的反對。
然而,CNBC報導,共和黨與民主黨目前仍有一些分歧點,包括是否要增加強制遣返非法移民的支出、以及是否要納入幫忙降低健保成本的修正條款。若國會無法在24日午夜以前通過此案、或未通過一項臨時支出案,聯邦政府將再度關門。
共和黨與民主黨之前提出的交換條件還包括川普要求的美、墨邊境「千里長牆」新建計畫,及民主黨主張的數千名非法幼童移民暫不遣返條款等。 民主黨也要求聯邦政府出資9億美元,協助紐約─紐澤西州新隧道建設計畫,但遭總統川普反對。這些細節是否包括在支出案之內,目前還不清楚。
此案可能是11月國會期中選舉之前最後一項預算案。川普主張的10年2,000億美元基礎建設支出案已經流產,因共和黨議員表示對集資方式尚未獲得共識。而且,由於議員將忙於選舉,國會也不會提案廢止川普宣布的進口鋼鋁國安關稅措施。
(摘自 經濟日報)
移民局新規定
永久居民出入美國亦需經生物測定程式
近日,美國國土安全部公佈了一項擴大美國訪客和移民身份顯示技術程式(US-VISIT)管理物件的範圍之最終規定,不僅持非移民簽證或免簽證的外籍人士出入美國須經該程式,美國永久居民亦被納入該程式的管理物件範圍,該規定將於09年1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移民局提醒:經濟擔保書須以最新聯邦貧困線為準
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公佈2009年聯邦貧困線。移民局提醒(USCIS)自2009年3月1日開始,所有遞交I-864和I-864EZ經濟擔保書均須以最新聯邦貧困線為準。
EB-5投資移民送件位址改變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的最新公告顯示,從2009年1月26日開始,所有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及相關申請都應提交到加州服務中心(CSC),如果送錯地址,申請將會被拒絕。
參議院通過聯邦預算案,EB-5或將延期到2月8日2018-12-21
今早傳來消息,參議院已經通過了聯邦臨時預算案(CR),將聯邦預算延期至2019年2月8日。
美國媒體預計,眾議院將在今天(週四)投票通過該預算。
但是,該預算只是將現有預算延期,並不包括川普所需的50億美元的建牆預算。
接下來,所有人都將會關注一直叫囂不給50億建牆預算就關停政府的川普,是否最終會簽字通過該預算案。最新的消息是,川普貌似已經有些鬆口,不再為50億建牆預算較真。
國會同意將政府停工截止日期推遲至12月21日 2018-12-3
國會領導人和白宮官員周一同意將政府資助截止日期延長兩週,直到12月21日,才有可能在聖誕節前夕暫停停工。參與談判的助手證實了這一決定是因為前總統老布什死亡的紀念活動。這位前總統將於星期三在華盛頓國家大教堂舉行的服務之前在國會大廈圓形大廳中露面。眾議院取消了本週的所有選票。目前的截止日期是12月7日星期五午夜。眾議院和參議院預計將在本週的某個時候批准新的截止日期。這可以在眾議院得到一致同意,沒有立法者參加投票。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助手在不願透露姓名的情況下發言,以確認更改的截止日期,因為他們沒有被授權討論機密審議。新的關閉截止日期並不意味著立法者和特朗普總統在劃分它們的主要問題上更接近解決方案:為特朗普的邊界牆提供資金。特朗普想要50億美元; 參議院的民主黨人同意只有16億美元用於邊境壁壘和安全,並且不想提供更多。 (摘自 華盛頓郵報)
美國國會通過部分政府預算案 2018-09-14
美國眾議院13日通過了總額為1470億美元的政府預算案,為避免特朗普政府在10月份“停擺”邁出第一步。據報道,該預算案約佔美國政府2019財年整個預算總額的12%。
眾議院當天以377票讚成、20票反對的結果通過的這份政府預算案包括三大部分,分別為美國軍事建設部門、能源部和法律部門提供運轉資金。由于參議院在12日晚間已經通過了同樣的法案,只待美國總統特朗普簽字即可生效。
據《國會山報》報道,上述預算案約佔美國政府2019財年整個預算總額的12%。當天,參議院和眾議院還就盡量避免政府“停擺”達成協議,正考慮盡快通過一項短期預算案以維持政府運轉至12月7日。
美國政府的財政年度從每年的10月1日開始。多年來,由于共和、民主兩黨博弈,美國國會總是無法在最後期限前通過長期預算案,一直以不斷通過短期預算案的方式維持政府運轉。今年1月和2月,特朗普政府曾因預算案到期兩度短暫“停擺”。
眾議院議長保羅·瑞安13日表示,這是自2007年以來美國國會第一次及時將政府預算案送到美國總統面前。盡管此前特朗普一直以邊境建墻資金為由威脅讓政府“關門”,但白宮新聞發言人桑德斯13日發表聲明稱,特朗普期待簽署相關預算案。
目前,美國國會還要就12項政府預算中的其它9項繼續進行博弈。輿論分析稱,兩黨議員都不希望在中期選舉到來前因政府“關門”失去選民,因此相關政府預算案通過難度不大。
(摘自 中國新聞網)
美國再度進入支出斡旋周 2018-03-20
美國聯邦政府臨時支出法案將於本周五到期,使國會本周再度進入「支出斡旋周」,再為政府支出奮鬥,以免聯邦政府今年內第三次關門。國會共和黨領袖將於19日提出總額為1.2兆美元的政府支出法案,確保聯邦政府在9月底前都支出無虞。
這項支出案是依據2月時兩黨達成的協議所擬定;共和黨要求增加今年的國防支出800億美元,民主黨要求增加630億美元的非國防國內支出,兩黨彼此同意對方的要求,因而達成協議,也使聯邦政府支出10年內再增加3,000億美元。
共和黨保守派議員雖反對此案,但基於議案中大幅增加國防支出,將在眾院獲得許多共和黨議員的支持,因此預期議案將在眾院獲得通過。
不過,這項支出案要在參院通過,必須獲得60票以上的贊成票,而共和黨保守派反對增加國內支出。眾院議長萊恩與參院多數黨領袖麥康納計劃靠民主黨的支持通過法案,以突破共和黨保守派的反對。
然而,CNBC報導,共和黨與民主黨目前仍有一些分歧點,包括是否要增加強制遣返非法移民的支出、以及是否要納入幫忙降低健保成本的修正條款。若國會無法在24日午夜以前通過此案、或未通過一項臨時支出案,聯邦政府將再度關門。
共和黨與民主黨之前提出的交換條件還包括川普要求的美、墨邊境「千里長牆」新建計畫,及民主黨主張的數千名非法幼童移民暫不遣返條款等。 民主黨也要求聯邦政府出資9億美元,協助紐約─紐澤西州新隧道建設計畫,但遭總統川普反對。這些細節是否包括在支出案之內,目前還不清楚。
此案可能是11月國會期中選舉之前最後一項預算案。川普主張的10年2,000億美元基礎建設支出案已經流產,因共和黨議員表示對集資方式尚未獲得共識。而且,由於議員將忙於選舉,國會也不會提案廢止川普宣布的進口鋼鋁國安關稅措施。
(摘自 經濟日報)
移民局新規定
永久居民出入美國亦需經生物測定程式
近日,美國國土安全部公佈了一項擴大美國訪客和移民身份顯示技術程式(US-VISIT)管理物件的範圍之最終規定,不僅持非移民簽證或免簽證的外籍人士出入美國須經該程式,美國永久居民亦被納入該程式的管理物件範圍,該規定將於09年1月18日起正式生效。
移民局提醒:經濟擔保書須以最新聯邦貧困線為準
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公佈2009年聯邦貧困線。移民局提醒(USCIS)自2009年3月1日開始,所有遞交I-864和I-864EZ經濟擔保書均須以最新聯邦貧困線為準。
EB-5投資移民送件位址改變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的最新公告顯示,從2009年1月26日開始,所有美國EB-5投資移民申請及相關申請都應提交到加州服務中心(CSC),如果送錯地址,申請將會被拒絕。
移民種類
依目前美國的相關法令,每年合法移民美國的總人數約有 100萬人,其中親屬移民最多約73萬人,但因申請案件很多,等待配額的時間往往長達 11年之久;職業移民的配額次多14萬人,等待期依個案不同,會有很大的差異;EB1C(跨國企業經理人)和EB5 (投資移民),歷年來都有足夠的配額,若是在美國發展和經營一個投資的企業,就可以申請E1(條約國的商人)E2(條約國的投資者)和L1(企業內轉簽證)簽證,而且不需要申請勞工卡,所以速度比較快。
美國職業移民共分五類,有14萬個移民配額
EB-1:優秀傑出人才: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及某些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2:專業人才:持有大學學位的專業人士、和在科學、文藝、商業中有特殊才能的人士。(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3:專業僱員:持大學學位的專業僱員,至少有二年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和美國現時缺乏的其他勞工。(佔移民總數比例28.6﹪;非熟練工人限額為10,000.人)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5:商業移民: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1-優先工作 Priority Workers
(名額 28.6%)
第一類: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條件: 無需受雇於公司,無需勞工卡
文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三項下列証明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如諾貝爾獎,艾美獎等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或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成就 *為某些學術機構評查他人論文,成品或主持或管理著名機或公司,高薪或某些科學,藝術領域重要發現之主要貢獻 *為或多篇重要論文,完成多項成功作品
第二類: 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條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無需勞工卡,需有三年經驗,文件 :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二項下列証明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曾發表文章,論文,作品,書籍
第三類: 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 條件:在申請時三年內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經理資歷,無需勞工卡,通常先以 L 簽證進入美國,再轉換成綠卡。
EB-2-專業人才
(Advanced-Degree Professionals)
名額28.6% + unused in EB1
第一類: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優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條件: 需証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受利文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第二類: 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條件:碩士學歷,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經驗文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EB-3專業僱員,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名額 28.6% +unused in EB1,EB2 *專業僱員(Professi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需有大學以上學歷 *熟練工人(Skilled Workers): 至少二年以上經驗 *非熟練工人(Un-Skilled Workers): (每年最多 10000人) 文件 : 需勞工卡
EB-4特別移民 名額7.1% 如美國海外雇用人員, 宗教人士
EB-5投資人士 名額7.1% 需在美國地區投資五十萬至一百萬以上,創立新公司,雇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美國移民途徑概分為:
1.移民類簽證:如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EB2-A(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EB2-B(具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士)EB5(投資移民)等
2.非移民類簽證:如 E1(條約國的商人)E2(條約國的投資者)和L1(企業內轉簽證)等
E1/E2和L1簽證持有人只要保持其在企業中的身份,他就可以在美國一直居留下去,L1更可轉換成EB1-C/ EB2-A /EB2-B等。
至於美國簽證的種類有很多種,大項分類如下:
您想知道哪種簽證最適合您?
或如何運用不同的簽證的組合,使您的事業與移民同時兼顧並達到移民的目的?
(一)直接親屬(Immediate Relative)
IR-1:美國公民的配偶。
IR-2:美國公民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IR-3:美國公民在境外的養子女。
IR-4:美國公民在境內的養子女。
IR-5:美國成年公民的父母親。
CR-1:美國公民結婚未滿兩年的配偶。
CR-2:有條件永久居民的子女(CR-1的子女)。
(二)優先親屬(Family Preference)
台灣的申請者要等待2~11年,才有可能等到配額。
FB-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
FB-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B-2B: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FB-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
FB-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三)職業移民:
EB1-A(國際知名人士):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球或全國者。
EB1-B(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在特殊學術領域裡有3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定者。
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
申請美國移民,是最經濟、安全、而且快速的方法之一。
EB2-A(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
具有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學士學位外加5年的工作經歷)。
EB2-B(具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士):
在科學、藝術、或商業上具有特殊的技能者。
EB3-A(專業人員):具有學士學位並已從事專業者。
EB3-B(技術勞工):具有2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工作經驗的技術勞工。
EB3-C(其它勞工):
其它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EW3),申請者『不需要』具備特殊技能,也『不需
要』具備英語能力,也『不要求』學歷,但必須是美國短缺的勞工。每年全球限額只
有1萬名。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宗教工作者等。
EB5(投資移民):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 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 萬美元或100 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
(四)工作簽證:
B1(短期商務簽證):
這是最普遍的美國商務簽證,每次入境只能做短暫的停留,通常最多為6個月
E1(條約國的商人):
適用於已和美國簽訂〝雙邊互惠投資條約〞的國家(包括台灣)。該公司和美國的生意量,占該公司營業額至少50%以上。
E2(條約國的投資者):
適用於已和美國簽訂〝雙邊互惠投資條約〞的國家(包括台灣)。投資者必須投資美金25萬,且必須作〝積極性〞的經營。只要永續投資,即可無限期申請留美。
L1(企業內轉簽證):
申請條件與前述的〝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類似,最主要的差別是申請L1時,美國境內的公司可以是新公司、員工人數及營業額的要求也不高。
H1-B(專業人員):
到美國從事短期的專業工作者。首次簽證最長為3年,申請延長期限也是3年。
H1-C(註冊護士):
美國極缺合格的護理人才。歡迎有R.N.或L.V.N., L.P.N.執照的護士前往工作。
H2-B.(技術或非技術短缺勞工):美國國內短缺的技術或非技術勞工。
J-1(交換學者):到美國從事短期學術研究的交換學者。
美國職業移民共分五類,有14萬個移民配額
EB-1:優秀傑出人才: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及某些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2:專業人才:持有大學學位的專業人士、和在科學、文藝、商業中有特殊才能的人士。(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3:專業僱員:持大學學位的專業僱員,至少有二年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和美國現時缺乏的其他勞工。(佔移民總數比例28.6﹪;非熟練工人限額為10,000.人)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5:商業移民: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1-優先工作 Priority Workers
(名額 28.6%)
第一類: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材 (Extraordinary Ability Aliens) 條件: 無需受雇於公司,無需勞工卡
文件: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三項下列証明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如諾貝爾獎,艾美獎等 *為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或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成就 *為某些學術機構評查他人論文,成品或主持或管理著名機或公司,高薪或某些科學,藝術領域重要發現之主要貢獻 *為或多篇重要論文,完成多項成功作品
第二類: 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 Outstanding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條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無需勞工卡,需有三年經驗,文件 : 申請人需提出至少二項下列証明 *曾經獲得國際認可的獎項*國際學術機構之會員*曾有他人發表之文章介紹其人之工作*為某些學術機構之評審會員或主要幹部為某些重要科學研究之主要作者*曾發表文章,論文,作品,書籍
第三類: 跨國公司行政人員和經理 條件:在申請時三年內需有至少一年以上經理資歷,無需勞工卡,通常先以 L 簽證進入美國,再轉換成綠卡。
EB-2-專業人才
(Advanced-Degree Professionals)
名額28.6% + unused in EB1
第一類: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優秀人材 (Exceptional Ability Aliens 條件: 需証明申請人之特別技能將會使美國受利文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第二類: 高學歷之專門人材 (Professionals with Advance Degrees or Equivalent) 條件:碩士學歷,或者是學士學歷加五年經驗文件:需由受雇之美國公司提出申請,需勞工卡
EB-3專業僱員,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名額 28.6% +unused in EB1,EB2 *專業僱員(Profession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需有大學以上學歷 *熟練工人(Skilled Workers): 至少二年以上經驗 *非熟練工人(Un-Skilled Workers): (每年最多 10000人) 文件 : 需勞工卡
EB-4特別移民 名額7.1% 如美國海外雇用人員, 宗教人士
EB-5投資人士 名額7.1% 需在美國地區投資五十萬至一百萬以上,創立新公司,雇用十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
美國移民途徑概分為:
1.移民類簽證:如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EB2-A(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EB2-B(具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士)EB5(投資移民)等
2.非移民類簽證:如 E1(條約國的商人)E2(條約國的投資者)和L1(企業內轉簽證)等
E1/E2和L1簽證持有人只要保持其在企業中的身份,他就可以在美國一直居留下去,L1更可轉換成EB1-C/ EB2-A /EB2-B等。
至於美國簽證的種類有很多種,大項分類如下:
您想知道哪種簽證最適合您?
或如何運用不同的簽證的組合,使您的事業與移民同時兼顧並達到移民的目的?
(一)直接親屬(Immediate Relative)
IR-1:美國公民的配偶。
IR-2:美國公民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IR-3:美國公民在境外的養子女。
IR-4:美國公民在境內的養子女。
IR-5:美國成年公民的父母親。
CR-1:美國公民結婚未滿兩年的配偶。
CR-2:有條件永久居民的子女(CR-1的子女)。
(二)優先親屬(Family Preference)
台灣的申請者要等待2~11年,才有可能等到配額。
FB-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
FB-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FB-2B: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FB-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
FB-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三)職業移民:
EB1-A(國際知名人士):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表現特優,享譽全球或全國者。
EB1-B(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在特殊學術領域裡有3年以上的執教或研究經驗,並獲國際認定者。
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
申請美國移民,是最經濟、安全、而且快速的方法之一。
EB2-A(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
具有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或學士學位外加5年的工作經歷)。
EB2-B(具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士):
在科學、藝術、或商業上具有特殊的技能者。
EB3-A(專業人員):具有學士學位並已從事專業者。
EB3-B(技術勞工):具有2年以上的職業訓練或工作經驗的技術勞工。
EB3-C(其它勞工):
其它勞工,包括非技術勞工(EW3),申請者『不需要』具備特殊技能,也『不需
要』具備英語能力,也『不要求』學歷,但必須是美國短缺的勞工。每年全球限額只
有1萬名。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宗教工作者等。
EB5(投資移民):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 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 萬美元或100 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
(四)工作簽證:
B1(短期商務簽證):
這是最普遍的美國商務簽證,每次入境只能做短暫的停留,通常最多為6個月
E1(條約國的商人):
適用於已和美國簽訂〝雙邊互惠投資條約〞的國家(包括台灣)。該公司和美國的生意量,占該公司營業額至少50%以上。
E2(條約國的投資者):
適用於已和美國簽訂〝雙邊互惠投資條約〞的國家(包括台灣)。投資者必須投資美金25萬,且必須作〝積極性〞的經營。只要永續投資,即可無限期申請留美。
L1(企業內轉簽證):
申請條件與前述的〝EB1-C(跨國公司經理人)〞類似,最主要的差別是申請L1時,美國境內的公司可以是新公司、員工人數及營業額的要求也不高。
H1-B(專業人員):
到美國從事短期的專業工作者。首次簽證最長為3年,申請延長期限也是3年。
H1-C(註冊護士):
美國極缺合格的護理人才。歡迎有R.N.或L.V.N., L.P.N.執照的護士前往工作。
H2-B.(技術或非技術短缺勞工):美國國內短缺的技術或非技術勞工。
J-1(交換學者):到美國從事短期學術研究的交換學者。
EB-5投資移民:只要在美國新設公司,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創造10就業機會,就可取得美國綠卡。詳細如......
E2,L1商務簽證:持台灣護照,在美國投資15萬美元以上,新、舊公司皆可,為陪孩子就學,應是最好的商務簽證。(不可辦移民),詳細如......
親屬移民: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16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
其他類的親屬移民,均有配額及排期限制。詳細如......
回美證: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詳細如......
申請公民:*申請公民條件
1.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
2.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
3.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
*保持綠卡條件
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詳細如......
抽籤移民:抽籤移民簽證係依據美國國會於1990年所頒佈的移民歸化法案第203(c) 條的條例執行。其中移民法案第131條修訂為移民歸化法案第203條以提供新移民類別稱為“抽籤移民”(DV移民) 。 此法案每年發出50,000永久居民簽證,給來自移民美國率低的國家人士。詳細如......
E2,L1商務簽證:持台灣護照,在美國投資15萬美元以上,新、舊公司皆可,為陪孩子就學,應是最好的商務簽證。(不可辦移民),詳細如......
親屬移民: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16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
其他類的親屬移民,均有配額及排期限制。詳細如......
回美證: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詳細如......
申請公民:*申請公民條件
1.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
2.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
3.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
*保持綠卡條件
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詳細如......
抽籤移民:抽籤移民簽證係依據美國國會於1990年所頒佈的移民歸化法案第203(c) 條的條例執行。其中移民法案第131條修訂為移民歸化法案第203條以提供新移民類別稱為“抽籤移民”(DV移民) 。 此法案每年發出50,000永久居民簽證,給來自移民美國率低的國家人士。詳細如......
美國非技術類職業移(EW-3)簡介
美國職業移民分五大類,美國移民根據美國移民第3類的Other worker(EW3)非技術勞工的要求,批准非技術類職業移民美國,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子女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關於申請人條件、學歷要求、美國移民辦件費用、申請文件等資訊,惠安美國移民網站都為你詳細說明。
為了滿足美國非技術勞工市場需要,美國移民部根據移民類別EB第3類的Other worker(EW3)要求,對從事不需要培訓或培訓時間兩年以下之工作的人。如清潔工、食品加工廠、種植工、養殖工,屠宰工等。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子女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申請人必須在移民美國後為擔保其移民的雇主工作最少一年。
最近1年來EB2和EB 3排期加快,排期已經不是最大的障礙。是近10年來排期最短階段。加上門檻低,勢必成為將掀起申請的熱潮。
美國職業移民分五大類,美國移民根據美國移民第3類的Other worker(EW3)非技術勞工的要求,批准非技術類職業移民美國,其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子女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關於申請人條件、學歷要求、美國移民辦件費用、申請文件等資訊,惠安美國移民網站都為你詳細說明。
為了滿足美國非技術勞工市場需要,美國移民部根據移民類別EB第3類的Other worker(EW3)要求,對從事不需要培訓或培訓時間兩年以下之工作的人。如清潔工、食品加工廠、種植工、養殖工,屠宰工等。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21歲的子女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申請人必須在移民美國後為擔保其移民的雇主工作最少一年。
最近1年來EB2和EB 3排期加快,排期已經不是最大的障礙。是近10年來排期最短階段。加上門檻低,勢必成為將掀起申請的熱潮。
本公司已獲移民署核准推薦移民投資基金專案
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佔移民總數比例7.1﹪)
*其中EB-5的條件要求最少
1.無英語能力要求
2.無年齡限制
3.無學歷要求
4.無管理經驗或商業背景要求
5.無嚴格的資金需求
只要投入資金美金約50萬元,便可取得居留證
*EB-5經濟開發辦法
美國政府藉由EB-5區域中心的經濟開發辦法,重新整頓舊社區而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方可推出,因此區域中心將合理確保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以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再提供移民申請人藉此辦法申請美國移民。
*公民條件
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
*申辦對象
1.夫妻淨資產超過百萬元;或近2年個人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或2年兩人總收入超過30萬美元。
2.夫妻及21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18歲以上便可單獨辦理。
3.合法的50萬或100萬美元的來源證明。
*申辦流程 (案件流程時間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佔移民總數比例7.1﹪)
*其中EB-5的條件要求最少
1.無英語能力要求
2.無年齡限制
3.無學歷要求
4.無管理經驗或商業背景要求
5.無嚴格的資金需求
只要投入資金美金約50萬元,便可取得居留證
*EB-5經濟開發辦法
美國政府藉由EB-5區域中心的經濟開發辦法,重新整頓舊社區而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方可推出,因此區域中心將合理確保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以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再提供移民申請人藉此辦法申請美國移民。
*公民條件
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
*申辦對象
1.夫妻淨資產超過百萬元;或近2年個人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或2年兩人總收入超過30萬美元。
2.夫妻及21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18歲以上便可單獨辦理。
3.合法的50萬或100萬美元的來源證明。
*申辦流程 (案件流程時間需依實際情況而定)
親屬移民分無配額(直系親屬)及有配額(優先親屬)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16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分類如下:
一、美國公民的配偶(無配額限制)
結婚少於兩年, 外籍配偶只能取得臨時綠卡。如果於兩年內離婚、久居民身份將會被終止。要取消永久居留權的限制, 需要於取得臨時綠卡的第二年前九十天, 雙方一同遞交取消條件限制的申請。如未及時提出, 臨時綠卡將會被終止。
I-130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的結婚證;
3. 證明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之前婚姻終止的離婚判決; 4. 六個月內彩色護照照片, 美國公民及申請人各兩張。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申請人的體檢表 (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W-2 表格。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兩張彩色近照。
二、美國公民的子女(無配額限制)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子女, 只要是未婚,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都可以遞交申請。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16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18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應備文件: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出生證, 需顯示父母親姓名。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出生證; 2. 子女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子女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子女的經濟擔保的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5. 證明子女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6. 子女的兩張彩色近照。
三、美國公民的父母(無配額限制)
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他/她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父母。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16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18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應備文件及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同美國公民的子女
四、 優先親屬移民簽證包括以下幾類:(有配額限制)
第一優先親屬 (F1):美國公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以及子女的未成年子女。 23,400名
第二優先親屬 (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單身子女
第二優先親屬 (F2B):合法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的單身子女 114,200名
第三優先親屬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配偶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3,400名
第四優先親屬 (F4): 年滿21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配偶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65,000名
I-130應備文件: 1. 美國護照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影本 或綠卡影本 ; 2. 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結婚證; 3. 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或永久居民結婚之前的離婚判決; 4.美國公民及被申請人各兩張六個月內彩色護照。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影本;3. 申請人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W-2 表格。
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
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六張彩色近照。
辦件時間:無配額(3-9個月),有配額(依NVC公佈排期) 政府規費: I-130 USD 420/每人 I-485 USD 1,070/每人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16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分類如下:
一、美國公民的配偶(無配額限制)
結婚少於兩年, 外籍配偶只能取得臨時綠卡。如果於兩年內離婚、久居民身份將會被終止。要取消永久居留權的限制, 需要於取得臨時綠卡的第二年前九十天, 雙方一同遞交取消條件限制的申請。如未及時提出, 臨時綠卡將會被終止。
I-130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的結婚證;
3. 證明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之前婚姻終止的離婚判決; 4. 六個月內彩色護照照片, 美國公民及申請人各兩張。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申請人的體檢表 (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W-2 表格。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兩張彩色近照。
二、美國公民的子女(無配額限制)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子女, 只要是未婚,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都可以遞交申請。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16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18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應備文件: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出生證, 需顯示父母親姓名。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出生證; 2. 子女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子女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子女的經濟擔保的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5. 證明子女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6. 子女的兩張彩色近照。
三、美國公民的父母(無配額限制)
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他/她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父母。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16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18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應備文件及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同美國公民的子女
四、 優先親屬移民簽證包括以下幾類:(有配額限制)
第一優先親屬 (F1):美國公民的21歲以上未婚子女以及子女的未成年子女。 23,400名
第二優先親屬 (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歲以下的單身子女
第二優先親屬 (F2B):合法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的單身子女 114,200名
第三優先親屬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配偶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3,400名
第四優先親屬 (F4): 年滿21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配偶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65,000名
I-130應備文件: 1. 美國護照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影本 或綠卡影本 ; 2. 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結婚證; 3. 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或永久居民結婚之前的離婚判決; 4.美國公民及被申請人各兩張六個月內彩色護照。
I-485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I-94表的影本;3. 申請人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W-2 表格。
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
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六張彩色近照。
辦件時間:無配額(3-9個月),有配額(依NVC公佈排期) 政府規費: I-130 USD 420/每人 I-485 USD 1,070/每人
DV抽籤移民簽證
抽籤移民簽證係依據美國國會於1990年所頒佈的移民歸化法案第203(c) 條的條例執行。其中移民法案第131條修訂為移民歸化法案第203條以提供新移民類別稱為“抽籤移民”(DV移民) 。 此法案每年發出50,000永久居民簽證,給來自移民美國率低的國家人士。
該計劃由電腦隨機性抽籤選取申請人。此 類 簽證按照六個地理區域分配,移民率低的地區佔有較高的簽證配額,而最近五年來美移民人數逾50,000的國家將無簽證配額。
每一區域內之任何國家於任何年度的配額都不得超過抽籤移民簽證總額的7%。
只要您是台灣出生、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或五年內具二年工作經驗,不需花錢投資、不需等待、不需排隊等配額,均可提出申請。
美國移民局在每年的美東時間10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收件,為時 30天。並於第二年的 4月至7月間寄發通知,雖然移民局每年有50,000個名額,但是為了不浪費這些名額,移民局都會抽出更多名額,然後再經過第二階段的審核,審核通過後,經過面談,即在第三年的9月30日前簽發所有的樂透移民簽證。
以台灣為例,2000年我們首次被列入樂透抽籤的國家。當年度全球合乎資格的國家約有超過1,300萬人參加抽籤,在2001年共有2,261人抽中。2003年則有620萬人參加抽籤,但有約250萬人申請無效,台灣卻抽中1618人。
申請人資格
1. 具備抽籤資格的國家。
該國必須在最近5年內,以依親或其它移民方式申請移民美國的人數不超過50,000個,也就是屬於低移民率的國家。該國就有資格參加次年的樂透抽籤。但每一個國家中籤率不超過7%。
2. 具有高中畢業文憑或過去5 年內有2 年的工作經驗。
DV 抽籤移民簽證申請必須在指定時間上網申請。不接受郵寄。 申請人不要等到截止日期前一個星期才登記。
抽籤移民簽證係依據美國國會於1990年所頒佈的移民歸化法案第203(c) 條的條例執行。其中移民法案第131條修訂為移民歸化法案第203條以提供新移民類別稱為“抽籤移民”(DV移民) 。 此法案每年發出50,000永久居民簽證,給來自移民美國率低的國家人士。
該計劃由電腦隨機性抽籤選取申請人。此 類 簽證按照六個地理區域分配,移民率低的地區佔有較高的簽證配額,而最近五年來美移民人數逾50,000的國家將無簽證配額。
每一區域內之任何國家於任何年度的配額都不得超過抽籤移民簽證總額的7%。
只要您是台灣出生、高中畢業(或同等學歷)、或五年內具二年工作經驗,不需花錢投資、不需等待、不需排隊等配額,均可提出申請。
美國移民局在每年的美東時間10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開始收件,為時 30天。並於第二年的 4月至7月間寄發通知,雖然移民局每年有50,000個名額,但是為了不浪費這些名額,移民局都會抽出更多名額,然後再經過第二階段的審核,審核通過後,經過面談,即在第三年的9月30日前簽發所有的樂透移民簽證。
以台灣為例,2000年我們首次被列入樂透抽籤的國家。當年度全球合乎資格的國家約有超過1,300萬人參加抽籤,在2001年共有2,261人抽中。2003年則有620萬人參加抽籤,但有約250萬人申請無效,台灣卻抽中1618人。
申請人資格
1. 具備抽籤資格的國家。
該國必須在最近5年內,以依親或其它移民方式申請移民美國的人數不超過50,000個,也就是屬於低移民率的國家。該國就有資格參加次年的樂透抽籤。但每一個國家中籤率不超過7%。
2. 具有高中畢業文憑或過去5 年內有2 年的工作經驗。
DV 抽籤移民簽證申請必須在指定時間上網申請。不接受郵寄。 申請人不要等到截止日期前一個星期才登記。
透過難民法,庇謢和/或難民身份將發給任何外國人,而此人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使其不能或不願回到自己的國家。
難民和政治庇護之間的差別:
兩者皆屬同一範疇下。最重要的差別是難民的申請一定在申請人的國外,而政治庇護則可在美國申請。
通常抵達美國一年內提出申請,除非你提出特別原因,使你無法在一年內申請。如果人已經在美國超過一年者,請諮詢AMSC。
*須提出足夠証明, 曾經蒙受本國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
*如合乎條件,除非USCIS證明你國內條件已有充分地有提升,你以政治庇護的申請將被准。
*政治庇護允許在美國有臨時的拘留和工作。尋求一個政治庇護可以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尋求相關的身份。
難民和政治庇護之間的差別:
兩者皆屬同一範疇下。最重要的差別是難民的申請一定在申請人的國外,而政治庇護則可在美國申請。
通常抵達美國一年內提出申請,除非你提出特別原因,使你無法在一年內申請。如果人已經在美國超過一年者,請諮詢AMSC。
*須提出足夠証明, 曾經蒙受本國由於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意見的不同而被迫害。
*如合乎條件,除非USCIS證明你國內條件已有充分地有提升,你以政治庇護的申請將被准。
*政治庇護允許在美國有臨時的拘留和工作。尋求一個政治庇護可以為他或她的配偶和孩子尋求相關的身份。
E2或L1A+EB-1C商務簽證+移民專案
凡符合申請L1A條件的申請者就有資格申請L1A+EB-1C商務簽證+移民專案
E-2簽證(條約國投資人)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企業,都必須具有條約國家的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投資必須是實質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投資必須足以確保企業的成功運作;投資必須投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不可在美國受雇。
L-1A簽證(跨國公司高管人員派遣)
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人員設計的。該被調動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工作至少一年。同時,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送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這樣的L-1簽證通常只會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提出延期申請。L1A持有人以及直系親屬,法律允許這類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隨行。L1持有人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教育福利。
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
近兩年來,投資移民辦理更加嚴格,特別是對於投資金額的標準要求使一些投資者卻步。即便在獲得批准以後,前兩年還是有條件綠卡。而L1A簽證申請綠卡需要現在美國開設L-1分公司,投資者到美國分公司經營一年後,公司業績不錯才能提交移民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一經批准,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得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那麼美國EB-1C移民有哪些優勢和條件呢?
申請美國EB-1C移民優勢:
1、無行業要求限制
2、無學歷要求,無資金來源要求;
3、無排期,無語言要求;
4、辦理週期短,4個月即可全家赴美,2年左右獲綠卡;
5、特許經營生意,政府備案,無運營風險;
6、簽訂生意購回協議,獲得綠卡同時更有資金安全保障。
申請美國EB-1C專案條件:
1、台灣公司成立3年以上;
2、年營業額100萬美元以上;
3、台灣公司正式雇員人數20人以上;
4、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股東、職業經理。
投資加盟及移民申請辦理流程:
1、投資簽訂合作協定,繳納專案管理費以及律師費,政府規費;
2、項目執行公司在1個月內幫投資人設立新公司,3天內開設帳戶。投資人簽定《管理協定》,投資人將投資款匯至信託監管帳戶;
3、專案執行公司為投資人完成新公司的設立,並配合律師的資料準備,完成投資人的E2申請;
4、投資人到AIT面談後,獲得E2簽證批准,全家赴美工作學習生活;
5、E2簽證獲批9-12個月,專案執行公司及律師幫投資人全家辦理EB-1C申請;
6、獲批EB-1C,律師開始為投資人全家申請綠卡,移民局審理週期約6個月,投資人獲體檢通知;
凡符合申請L1A條件的申請者就有資格申請L1A+EB-1C商務簽證+移民專案
E-2簽證(條約國投資人)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企業,都必須具有條約國家的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投資必須是實質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投資必須足以確保企業的成功運作;投資必須投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不可在美國受雇。
L-1A簽證(跨國公司高管人員派遣)
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人員設計的。該被調動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工作至少一年。同時,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送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這樣的L-1簽證通常只會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提出延期申請。L1A持有人以及直系親屬,法律允許這類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未婚子女隨行。L1持有人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教育福利。
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
近兩年來,投資移民辦理更加嚴格,特別是對於投資金額的標準要求使一些投資者卻步。即便在獲得批准以後,前兩年還是有條件綠卡。而L1A簽證申請綠卡需要現在美國開設L-1分公司,投資者到美國分公司經營一年後,公司業績不錯才能提交移民申請。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一經批准,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得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那麼美國EB-1C移民有哪些優勢和條件呢?
申請美國EB-1C移民優勢:
1、無行業要求限制
2、無學歷要求,無資金來源要求;
3、無排期,無語言要求;
4、辦理週期短,4個月即可全家赴美,2年左右獲綠卡;
5、特許經營生意,政府備案,無運營風險;
6、簽訂生意購回協議,獲得綠卡同時更有資金安全保障。
申請美國EB-1C專案條件:
1、台灣公司成立3年以上;
2、年營業額100萬美元以上;
3、台灣公司正式雇員人數20人以上;
4、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股東、職業經理。
投資加盟及移民申請辦理流程:
1、投資簽訂合作協定,繳納專案管理費以及律師費,政府規費;
2、項目執行公司在1個月內幫投資人設立新公司,3天內開設帳戶。投資人簽定《管理協定》,投資人將投資款匯至信託監管帳戶;
3、專案執行公司為投資人完成新公司的設立,並配合律師的資料準備,完成投資人的E2申請;
4、投資人到AIT面談後,獲得E2簽證批准,全家赴美工作學習生活;
5、E2簽證獲批9-12個月,專案執行公司及律師幫投資人全家辦理EB-1C申請;
6、獲批EB-1C,律師開始為投資人全家申請綠卡,移民局審理週期約6個月,投資人獲體檢通知;
與美國有商業貿易及航海協定的國家的公民來美國進行相當規模的貿易,包括科技,服務與貿易等,並且主要是經營美國與協定國之間的貿易,或是在美國發展和經營一個其投資的企業,或是正在美國進行相當規模的投資,就可以申請E1(條約商人)和E2(條約投資者) 簽證。 E 簽證持有人只要保持其在企業中的身份,他就可以在美國一直居留下去且免交海外所得稅。
*申請人可以與其家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不論國籍)一同申請。
*取得E1&E2簽證,申請人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E1(條約商人)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公民,和或者其貿易公司需是在條約國註冊。國際貿易必須是具有“相當規模”,即貿易要有一定規模和持續性,並且主要是經營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貿易是指貨物、服務和科技的國際交換。
申請人必須是經理或管理人員,或者是具有對公司的有效運作十分重要的高度專業化的技能。一般技能和無技能的工人則不符合條件。
E2(條約投資者)
投資者必須是條約國公民。如果投資者是公司,則該公司必須是在條約國註冊的公司。投資必須具有相當規模以支援企業的運作。例如,一個小成本生意的投資比例必須比高成本企業的投資比例高。
投資必須是一個實際運作的企業。預測性質或呆滯的投資都不符合條件。不是指定用於該企業的銀行存款或股票不能算作投資。投資人必須對資金有控制權,而且投資必須具有商業風險。投資所帶來的收入必須高於僅僅維持投資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並且必須能夠在五年內雇用美國公民或居民。
投資人必須到美國來發展或領導企業。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則必須是受雇的經理、管理人員或高級專業人員。一般技能和無技能的工人則不符合條件。
協定國家名錄
Argentina Ethiopia Latvia Sweden
Australia Finland Liberia Switzerland
Austria France Luxbourg Thailand
Belgium Germany Mexico Togo
Bolivia Greece Netherlands Turkey
Brunei Honduras Norway U.K.
Canada Iran Oman Yugoslavia
China (ROC) Ireland Pakistan
Colombia Israel Philippines
Costa Rica Italy Spain
Denmark Korea Suriname
Estonia Japan
E1(貿易)與E2(投資)簽證是美國條約國商人或投資人簽證。許多外國人要等許多年才能等到在美國合法居住的機會。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走的是另外一條路。這條路比較簡單和快速,那就是辦理非投資移民E2簽證,花錢在美國購買生意。有人甚至說辦理E2簽證,就是投資25萬美元快速以非移民方式進入美國。
外國人如在美國購買公司從而滛美國創造工作機會,滛美國經濟注入資金,就可以獲得非移民投資簽証。這種簽証的名稱是E2。國務院的統計數位顯示,美國發放E2簽証的數量已在穩步增加,2005年發出2萬8290個,比1997年增加了40%。
外國人的投資生意通常集中在某些州的大都會地區。國務院並未要求投資的特別數額。但指出,商業所有人必須投資「足夠的資本」,使其生意收入超過投資者及其家人的最低生活費用。
大多數投資者購買的是25萬元以上的生意。這樣,經濟發達國家的公民來申請非投資移民E2簽証的人就非常普遍。而實際上,辦理E2簽證的投資額往往超過25萬美金,通常不少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達到了35萬美金或更多。
日本人2005年獲得1萬2010個E2簽証,比1997年增加了16%。英國公民2005年獲得3170個E2簽証,比1997年增加了 47%。德國人2005年獲得3066個簽証,比1997年增加85%。韓國人2005年獲得2169個E2簽証,是1997年的2倍多。
E2簽証是1952年通過移民與國籍法後開始發放的。E2簽証的發放沒有名額限制。但投資者必須是數十個與美國簽訂特殊商業條約國家的公民。
持E2簽証的人在所有持移民和非移民簽証的人中只佔很小部分,但此簽證對有足夠資金的許多人具有吸引力,因滛這種簽証比較起來不複雜,進入美國也更較快捷。一般認滛,E2投資移民有兩種人,一是純粹只想在這裏做生意的人,另一種是把E2簽証當作移民手段的人但目前是行不通的。
E2簽証申請人一般應該在其永久居住地的美國使領館申請。由於申請者可以直接在他們國家的美國使館裏申請,跳過了勞工部和移民局批准的門欄。批准速度就比較快。臨時技術工人和其他商業簽証卻要等勞工部和移民局的批准,往往要等好幾年。如果申請人已持其他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則可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轉換身份的申請 但目前是行不通的。
E2簽証一般有效期限是2年。但只要投資者的公司在運轉,其收入超過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就可以無限期延長。E2簽証同時適用于投資者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子女。
*申請人可以與其家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不論國籍)一同申請。
*取得E1&E2簽證,申請人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E1(條約商人)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公民,和或者其貿易公司需是在條約國註冊。國際貿易必須是具有“相當規模”,即貿易要有一定規模和持續性,並且主要是經營美國與條約國之間的貿易。貿易是指貨物、服務和科技的國際交換。
申請人必須是經理或管理人員,或者是具有對公司的有效運作十分重要的高度專業化的技能。一般技能和無技能的工人則不符合條件。
E2(條約投資者)
投資者必須是條約國公民。如果投資者是公司,則該公司必須是在條約國註冊的公司。投資必須具有相當規模以支援企業的運作。例如,一個小成本生意的投資比例必須比高成本企業的投資比例高。
投資必須是一個實際運作的企業。預測性質或呆滯的投資都不符合條件。不是指定用於該企業的銀行存款或股票不能算作投資。投資人必須對資金有控制權,而且投資必須具有商業風險。投資所帶來的收入必須高於僅僅維持投資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並且必須能夠在五年內雇用美國公民或居民。
投資人必須到美國來發展或領導企業。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則必須是受雇的經理、管理人員或高級專業人員。一般技能和無技能的工人則不符合條件。
協定國家名錄
Argentina Ethiopia Latvia Sweden
Australia Finland Liberia Switzerland
Austria France Luxbourg Thailand
Belgium Germany Mexico Togo
Bolivia Greece Netherlands Turkey
Brunei Honduras Norway U.K.
Canada Iran Oman Yugoslavia
China (ROC) Ireland Pakistan
Colombia Israel Philippines
Costa Rica Italy Spain
Denmark Korea Suriname
Estonia Japan
E1(貿易)與E2(投資)簽證是美國條約國商人或投資人簽證。許多外國人要等許多年才能等到在美國合法居住的機會。但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走的是另外一條路。這條路比較簡單和快速,那就是辦理非投資移民E2簽證,花錢在美國購買生意。有人甚至說辦理E2簽證,就是投資25萬美元快速以非移民方式進入美國。
外國人如在美國購買公司從而滛美國創造工作機會,滛美國經濟注入資金,就可以獲得非移民投資簽証。這種簽証的名稱是E2。國務院的統計數位顯示,美國發放E2簽証的數量已在穩步增加,2005年發出2萬8290個,比1997年增加了40%。
外國人的投資生意通常集中在某些州的大都會地區。國務院並未要求投資的特別數額。但指出,商業所有人必須投資「足夠的資本」,使其生意收入超過投資者及其家人的最低生活費用。
大多數投資者購買的是25萬元以上的生意。這樣,經濟發達國家的公民來申請非投資移民E2簽証的人就非常普遍。而實際上,辦理E2簽證的投資額往往超過25萬美金,通常不少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達到了35萬美金或更多。
日本人2005年獲得1萬2010個E2簽証,比1997年增加了16%。英國公民2005年獲得3170個E2簽証,比1997年增加了 47%。德國人2005年獲得3066個簽証,比1997年增加85%。韓國人2005年獲得2169個E2簽証,是1997年的2倍多。
E2簽証是1952年通過移民與國籍法後開始發放的。E2簽証的發放沒有名額限制。但投資者必須是數十個與美國簽訂特殊商業條約國家的公民。
持E2簽証的人在所有持移民和非移民簽証的人中只佔很小部分,但此簽證對有足夠資金的許多人具有吸引力,因滛這種簽証比較起來不複雜,進入美國也更較快捷。一般認滛,E2投資移民有兩種人,一是純粹只想在這裏做生意的人,另一種是把E2簽証當作移民手段的人但目前是行不通的。
E2簽証申請人一般應該在其永久居住地的美國使領館申請。由於申請者可以直接在他們國家的美國使館裏申請,跳過了勞工部和移民局批准的門欄。批准速度就比較快。臨時技術工人和其他商業簽証卻要等勞工部和移民局的批准,往往要等好幾年。如果申請人已持其他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則可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轉換身份的申請 但目前是行不通的。
E2簽証一般有效期限是2年。但只要投資者的公司在運轉,其收入超過投資者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就可以無限期延長。E2簽証同時適用于投資者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子女。
H-1B轉換移民身分
H-1B工作簽證是一種非移民類簽證,它允許美國雇主臨時聘用從事「專業職位」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為美國的經濟作出貢獻。H-1B簽證為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在美國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機會,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美國連續地居住6年,並允許他的配偶及子女(未滿21歲),陪他們在美國合法居住(但他的配偶及子女不能工作,除非得到自己的工作簽證)。
特別事項:
1.H-1B是由受雇公司提出申請。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
2.該受雇員工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3.符合H-1B簽證的職業通常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其包括但不限於:IT、建築、工程、數學、物理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生物技術、醫療保健/醫藥、教育、法律、會計、商業、神學、藝術、電腦、財務、會計、金融、市場行銷、銷售、招聘和電信等工作。
4.H-1B簽證一次可簽發三年,最長還可以延長到六年。效期內如果雇主願意可協助申請綠卡。
應備文件:
1.雇主相關材料:公司宣傳冊 (如果有請提供) / 公司信頭紙(最少10張)
2.受雇員工相關材料:工作簡歷/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及其翻譯件/大學成績單及其翻譯件
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3.雇員眷屬應備文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美國合法身份證明
結婚證明/ 子女出生證明
申辦時間:
1.H-1B的申辦時間要2到4個月,
2.如果雇主繳納$1,225美元加速處理費,一般移民局會在15個工作日給出最終結果。
政府規費:
1. 如果雇主公司規模不超過25名全職員工,需繳納$750美元的美國工人培訓費。
2. 如果超過25名全職員工,則需繳納$1,500美元的工人培訓費+ $500美元的反詐騙費用 + $325美元的基本申請費
H-1B工作簽證是一種非移民類簽證,它允許美國雇主臨時聘用從事「專業職位」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為美國的經濟作出貢獻。H-1B簽證為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在美國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機會,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美國連續地居住6年,並允許他的配偶及子女(未滿21歲),陪他們在美國合法居住(但他的配偶及子女不能工作,除非得到自己的工作簽證)。
特別事項:
1.H-1B是由受雇公司提出申請。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
2.該受雇員工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3.符合H-1B簽證的職業通常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其包括但不限於:IT、建築、工程、數學、物理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生物技術、醫療保健/醫藥、教育、法律、會計、商業、神學、藝術、電腦、財務、會計、金融、市場行銷、銷售、招聘和電信等工作。
4.H-1B簽證一次可簽發三年,最長還可以延長到六年。效期內如果雇主願意可協助申請綠卡。
應備文件:
1.雇主相關材料:公司宣傳冊 (如果有請提供) / 公司信頭紙(最少10張)
2.受雇員工相關材料:工作簡歷/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及其翻譯件/大學成績單及其翻譯件
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3.雇員眷屬應備文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美國合法身份證明
結婚證明/ 子女出生證明
申辦時間:
1.H-1B的申辦時間要2到4個月,
2.如果雇主繳納$1,225美元加速處理費,一般移民局會在15個工作日給出最終結果。
政府規費:
1. 如果雇主公司規模不超過25名全職員工,需繳納$750美元的美國工人培訓費。
2. 如果超過25名全職員工,則需繳納$1,500美元的工人培訓費+ $500美元的反詐騙費用 + $325美元的基本申請費
居民與歸化
申請回美證俗稱白皮書(I-131 Re-entry Permit)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Resident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
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90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1. 申請回美證需要向移民局遞交I-131申請表格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I-131申請材料應該在你計畫出境前至少60天遞交移民局申請。
2. 遞交回美證申請約2-3個星期後,你會收到移民局的收件通知。這個收件通知可以用來證明你已經遞交申請,正在等待移民局審批你的回美證。萬一你下一次入境時被移民局檢查人員攔下,這個收件通知可以向海關檢查人員表明你已經採取適當的步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
3. 收到移民局收件通知後約2-3個星期,你會收到移民局通知要求你去當地的移民局輔助服務中心採集身份資訊的資料 ,包括照相和打指紋。移民局以身份資訊來完成必要的身份背景調查。
4. 完成照相和打指紋的程式後約8-10個星期,移民局就完成審理你的回美證申請。
5. 如果移民局批准你的回美證申請,你將會收到效期兩年的回美證。
應備文件:護照影本, 綠卡正反面影本, 2張照片,(舊的回美證,如果之前有申請過)
政府規費:USD $445 (未滿13 歲兒童和已滿80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USD $360)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Resident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
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90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1. 申請回美證需要向移民局遞交I-131申請表格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I-131申請材料應該在你計畫出境前至少60天遞交移民局申請。
2. 遞交回美證申請約2-3個星期後,你會收到移民局的收件通知。這個收件通知可以用來證明你已經遞交申請,正在等待移民局審批你的回美證。萬一你下一次入境時被移民局檢查人員攔下,這個收件通知可以向海關檢查人員表明你已經採取適當的步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
3. 收到移民局收件通知後約2-3個星期,你會收到移民局通知要求你去當地的移民局輔助服務中心採集身份資訊的資料 ,包括照相和打指紋。移民局以身份資訊來完成必要的身份背景調查。
4. 完成照相和打指紋的程式後約8-10個星期,移民局就完成審理你的回美證申請。
5. 如果移民局批准你的回美證申請,你將會收到效期兩年的回美證。
應備文件:護照影本, 綠卡正反面影本, 2張照片,(舊的回美證,如果之前有申請過)
政府規費:USD $445 (未滿13 歲兒童和已滿80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USD $360)
稅法新制
金管會昨(27)日宣布,台灣與美國已在美東時間12月22日簽署,「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肥咖條款)」合作協定,未來在台約有5,000多戶具美籍或綠卡的台灣人,恐面臨被查稅的壓力,視為不合法帳戶可就源扣繳30%重稅。
金管會宣布,已經與美國簽署FATCA合作協定,但該合作協定還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因此預期明年3、4月之後,美國將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不合作客戶」資料,送不合作帳戶、覺得有逃稅疑慮的美籍個人帳戶資料,國銀必須交給美國政府。
該合作協定生效後,最大影響將是美方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肥咖法案「不合作客戶」的確切資料;金管會表示,若單就銀行業來看,台灣符合肥咖法案規定的「美國帳戶」戶數約5,000戶,若每戶乘以最低門檻5萬美元,總金額約2.5億美元;但壽險、證券及投信投顧業者的「美國帳戶」數,金管會表示,沒有統計。
2014年7月1日起到台灣人到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會先問客戶是不是美國人,業者會依據七項條件來辨識客戶是否美籍客戶,包括公民證明文件、出生地、郵寄地址、美國電話、匯款到美國帳戶、代理人是美國地址,以及代收郵件地址為唯一金融機構保存的地址。
七條件中只要符合一項,就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籍客戶,一旦被視為美籍客戶,金融機構就會詢問客戶,同不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料送美方,若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會直接報送美國國稅局;若客戶不同意,就會被列為不合作帳戶。
自2014年7月起到12月22日,台灣已經被列為視為FATCA協定生效國家,但尚未正式簽署合作協定,金融業僅須通報整體金額及數量等概略統計即可,無須提供個人名單與資料給美國。但是台美正式簽署合作協定且立法院通過後,金融業就要把不合作帳戶的個別資料提供給美國,被視為不合作帳戶在美國的來源所得就可能要被就源扣繳30%的重稅。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依據「條約締結法」規定,本項協定簽署後30天內,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進行審議,估計立法院下會期才會審議,即最快應在明上半年生效。 (摘自 聯合財經網)
金管會宣布,已經與美國簽署FATCA合作協定,但該合作協定還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生效。因此預期明年3、4月之後,美國將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不合作客戶」資料,送不合作帳戶、覺得有逃稅疑慮的美籍個人帳戶資料,國銀必須交給美國政府。
該合作協定生效後,最大影響將是美方可據此要求台灣提供肥咖法案「不合作客戶」的確切資料;金管會表示,若單就銀行業來看,台灣符合肥咖法案規定的「美國帳戶」戶數約5,000戶,若每戶乘以最低門檻5萬美元,總金額約2.5億美元;但壽險、證券及投信投顧業者的「美國帳戶」數,金管會表示,沒有統計。
2014年7月1日起到台灣人到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會先問客戶是不是美國人,業者會依據七項條件來辨識客戶是否美籍客戶,包括公民證明文件、出生地、郵寄地址、美國電話、匯款到美國帳戶、代理人是美國地址,以及代收郵件地址為唯一金融機構保存的地址。
七條件中只要符合一項,就可能會被金融機構視為美籍客戶,一旦被視為美籍客戶,金融機構就會詢問客戶,同不同意將存款等相關資料送美方,若客戶同意,金融機構會直接報送美國國稅局;若客戶不同意,就會被列為不合作帳戶。
自2014年7月起到12月22日,台灣已經被列為視為FATCA協定生效國家,但尚未正式簽署合作協定,金融業僅須通報整體金額及數量等概略統計即可,無須提供個人名單與資料給美國。但是台美正式簽署合作協定且立法院通過後,金融業就要把不合作帳戶的個別資料提供給美國,被視為不合作帳戶在美國的來源所得就可能要被就源扣繳30%的重稅。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依據「條約締結法」規定,本項協定簽署後30天內,將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進行審議,估計立法院下會期才會審議,即最快應在明上半年生效。 (摘自 聯合財經網)
如果被查稅,我該如何應付?
隨著國稅局對於查稅力度的增加,對於報稅者來說,查稅變成了來說一件很頭痛的事情。
以下提供給各位報稅人一些如何應付查稅的一些小建議。供參考。
1. 保存好存根收據是應付查稅的根本。大部分的查稅面試官都不要求報稅人去面試,只需提供給他們所需的材料。如你的報稅單上的所有支出收入有據可循,你根本無需懼怕查稅。
2. 認真閱讀從國稅局發出的各類信函。有一些華人,因為不懂英文, 而忽視了國稅局寄給他們的各類信函。如國稅局對於報稅人有查稅的要求,通常會寫信給他們,然後告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要的東西或者在某一指定的時間,和查稅官進行面試。如你在當下不積極配合,會有遺留下許多的後遺症。
3. 通常在國稅局的查稅通知中列出了他們所需的材料,你在查稅的過程中只需要提供給他們所要求的東西,以免他們挖掘出一些對於你不利的證據。這並不意味著你要存心隱藏什麼,這只為幫助你避免花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額外的一些問題上。
4. 如你無可避免的需和查稅官進行面試,請記住你有以下一些權利。
-可選擇面試的地點。如不想在國稅局,也可在其它的地方,如會計師辦公室。
-可選擇時間。如你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準備齊所有的檔,你可跟查稅官申請延期。
-你可委託給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全權處理你的查稅。通常這些專業人士更瞭解稅法,能更好的幫助你維護你的權利。如你不想和查稅官面對面的接觸,你可簽下委託書,請專業人士代你出席。(本文摘自美國中文網)
隨著國稅局對於查稅力度的增加,對於報稅者來說,查稅變成了來說一件很頭痛的事情。
以下提供給各位報稅人一些如何應付查稅的一些小建議。供參考。
1. 保存好存根收據是應付查稅的根本。大部分的查稅面試官都不要求報稅人去面試,只需提供給他們所需的材料。如你的報稅單上的所有支出收入有據可循,你根本無需懼怕查稅。
2. 認真閱讀從國稅局發出的各類信函。有一些華人,因為不懂英文, 而忽視了國稅局寄給他們的各類信函。如國稅局對於報稅人有查稅的要求,通常會寫信給他們,然後告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要的東西或者在某一指定的時間,和查稅官進行面試。如你在當下不積極配合,會有遺留下許多的後遺症。
3. 通常在國稅局的查稅通知中列出了他們所需的材料,你在查稅的過程中只需要提供給他們所要求的東西,以免他們挖掘出一些對於你不利的證據。這並不意味著你要存心隱藏什麼,這只為幫助你避免花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在額外的一些問題上。
4. 如你無可避免的需和查稅官進行面試,請記住你有以下一些權利。
-可選擇面試的地點。如不想在國稅局,也可在其它的地方,如會計師辦公室。
-可選擇時間。如你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準備齊所有的檔,你可跟查稅官申請延期。
-你可委託給會計師或稅務律師全權處理你的查稅。通常這些專業人士更瞭解稅法,能更好的幫助你維護你的權利。如你不想和查稅官面對面的接觸,你可簽下委託書,請專業人士代你出席。(本文摘自美國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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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及程序
成為美國公民的好處有:1.可以參加全國和地方選舉2.可以隨意出入美國,沒有移民監3.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親屬申請進入美國4.可用”美商”名稱而受到美國保護5.使用美國護照,自由進出各國。
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
A. 技術性要求1.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住權;2.在提交入籍申請必須年滿18周歲。如果孩子為16歲以下,可隨父母自動入籍。
B. 居住要求:1.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在美國境內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2.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則必須連續居住三年。直到公民測試,且保持婚姻關係。
(其配偶必須保持公民身份,移民法規把“保持婚姻關係”定義為“居住在一起”。)
特別注意:
1. 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就會破壞其居住的連續性。如果離開在6個月和一年之間,擇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海外工作需要)。如果離開超過一年,則重新開始計算居住時間。
2.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該在提出的州至少居住3個月。獲得公民之前,仍被要求在美國連續居住。
C. 語言要求 :想要成為美國公民,必須有英文的讀、寫、說的能力。申請人的英語讀寫能力則要通過考試。但1. 50歲或以上,且居住滿20年;2. 55歲或以上,且居住滿15年,則可以免考。
D. 對美國歷史和政府國情的基本知識瞭解:需要通過測試(以選擇題為主)。但不受語言要求限制的人也要參加另外一種形式的考試。
E. 良好的道德準則並遵守美國憲法的規定 :以下的情況即為不符合相關要求:
1. 參與過賣淫、販賣人口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動,尤其是曾經被判入獄6個月及以上;
2. 曾與他人通姦,並導致當事人婚姻破裂;
3. 沒有遵守IRS法律中有關納稅的條例;
4. 當被要求在選擇性徵兵制(Selective Service)處註冊時沒有去註冊;
5. 曾經由於道德敗壞犯罪或被宣告有罪;
6. 曾經兩次或以上被宣告有罪,總共的刑期超過5年或以上;
7. 曾經由於違反實體法犯罪或被宣告有罪,由於藏有30克或以下的大麻可以除外;
8. 曾經被刑事拘禁180天或以上;
9. 曾經由於賭博被兩次或以上宣告有罪;
10. 主要收入來源於非法賭博;
11. 曾經習慣性醉酒;
12. 曾經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
13. 故意或者拒絕撫養家屬;
14. 為獲得相應的移民利益,在宣誓時說謊。
申請程序:簽約、備文件→申請、蓋指紋→背景調查→面談、考試→宣誓→獲得公民
應備文件:1.護照影本2.綠卡影本3.兩張護照照片4.居住證明之相關文件
政府規費:申請費以及打手印的費用
成為美國公民的好處有:1.可以參加全國和地方選舉2.可以隨意出入美國,沒有移民監3.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親屬申請進入美國4.可用”美商”名稱而受到美國保護5.使用美國護照,自由進出各國。
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
A. 技術性要求1.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住權;2.在提交入籍申請必須年滿18周歲。如果孩子為16歲以下,可隨父母自動入籍。
B. 居住要求:1.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在美國境內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2.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則必須連續居住三年。直到公民測試,且保持婚姻關係。
(其配偶必須保持公民身份,移民法規把“保持婚姻關係”定義為“居住在一起”。)
特別注意:
1. 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就會破壞其居住的連續性。如果離開在6個月和一年之間,擇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海外工作需要)。如果離開超過一年,則重新開始計算居住時間。
2.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該在提出的州至少居住3個月。獲得公民之前,仍被要求在美國連續居住。
C. 語言要求 :想要成為美國公民,必須有英文的讀、寫、說的能力。申請人的英語讀寫能力則要通過考試。但1. 50歲或以上,且居住滿20年;2. 55歲或以上,且居住滿15年,則可以免考。
D. 對美國歷史和政府國情的基本知識瞭解:需要通過測試(以選擇題為主)。但不受語言要求限制的人也要參加另外一種形式的考試。
E. 良好的道德準則並遵守美國憲法的規定 :以下的情況即為不符合相關要求:
1. 參與過賣淫、販賣人口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動,尤其是曾經被判入獄6個月及以上;
2. 曾與他人通姦,並導致當事人婚姻破裂;
3. 沒有遵守IRS法律中有關納稅的條例;
4. 當被要求在選擇性徵兵制(Selective Service)處註冊時沒有去註冊;
5. 曾經由於道德敗壞犯罪或被宣告有罪;
6. 曾經兩次或以上被宣告有罪,總共的刑期超過5年或以上;
7. 曾經由於違反實體法犯罪或被宣告有罪,由於藏有30克或以下的大麻可以除外;
8. 曾經被刑事拘禁180天或以上;
9. 曾經由於賭博被兩次或以上宣告有罪;
10. 主要收入來源於非法賭博;
11. 曾經習慣性醉酒;
12. 曾經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
13. 故意或者拒絕撫養家屬;
14. 為獲得相應的移民利益,在宣誓時說謊。
申請程序:簽約、備文件→申請、蓋指紋→背景調查→面談、考試→宣誓→獲得公民
應備文件:1.護照影本2.綠卡影本3.兩張護照照片4.居住證明之相關文件
政府規費:申請費以及打手印的費用
親屬移民分無配額(直系親屬)及有配額(優先親屬)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 16 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分類如下:
一、美國公民的配偶(無配額限制)結婚少於兩年, 外籍配偶只能取得臨時綠卡。如果於兩年內離婚、久居民身份將會被終止。要取消永久居留權的限制, 需要於取得臨時綠卡的第二年前九十天, 雙方一同遞交取消條件限制的申請。如未及時提出, 臨時綠卡將會被終止。
I-130 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的結婚證;
3. 證明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之前婚姻終止的離婚判決;
4. 六個月內彩色護照照片, 美國公民及申請人各兩張。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申請人的體檢表
(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 W-2 表格。
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
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兩張彩色近照。
二、美國公民的子女(無配額限制)無論是親生、收養、継子女, 只要是未婚,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都可以遞交申請。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 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出生證, 需顯示父母親姓名。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出生證;
2. 子女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子女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子女的經濟擔保的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 W-2 表格。
5. 證明子女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6. 子女的兩張彩色近照。
三、美國公民的父母(無配額限制)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他/她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父母。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 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 應備文件及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同美國公民的子女四、 優先親屬移民簽證包括以下幾類:(有配額限制)
第一優先親屬 (F1):美國公民的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以及子女的未成年子女。 23,400 名第二優先親屬 (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 21 歲以下的單身子女
第二優先親屬 (F2B):合法永久居民的 21 歲以上的單身子女 114,200 名
第三優先親屬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配偶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3,400 名
第四優先親屬 (F4): 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配偶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65,000 名
I-130 應備文件:
1.美國護照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影本 或綠卡影本 ;
2.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結婚證;
3.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或永久居民結婚之前的離婚判決;
4.美國公民及被申請人各兩張六個月內彩色護照。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影本;
3.申請人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過去三年的工資單 W-2 表格。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 W-2 表格。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申請人的六張彩色近照。
辦件時間:12-18 個月 代辦費:USD 4,000/每人 政府規費: I-130 USD 535/每人 I-485 USD 1,225/每人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 C0010 號 品廣字第 104001 號)
電話: 台北(02) 2778-5999 台中(04) 2327-1888 高雄(07) 291-2189
惠安集團 地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409 室(捷運忠孝敦化站 5 號出口)
WELCOME GROUP 網址: www.wgp.com.tw
檔案下載:親屬移民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申請移民來美並不受任何名額的限制。“直系親屬” 是指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收養 16 歲以下之子女。其他親屬移民就有配額限制。分類如下:
一、美國公民的配偶(無配額限制)結婚少於兩年, 外籍配偶只能取得臨時綠卡。如果於兩年內離婚、久居民身份將會被終止。要取消永久居留權的限制, 需要於取得臨時綠卡的第二年前九十天, 雙方一同遞交取消條件限制的申請。如未及時提出, 臨時綠卡將會被終止。
I-130 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的結婚證;
3. 證明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之前婚姻終止的離婚判決;
4. 六個月內彩色護照照片, 美國公民及申請人各兩張。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申請人的體檢表
(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 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 過去三年的工資單 W-2 表格。
5.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 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W-2 表格。
6. 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 申請人的兩張彩色近照。
二、美國公民的子女(無配額限制)無論是親生、收養、継子女, 只要是未婚, 以及二十一歲以下都可以遞交申請。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 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出生證, 需顯示父母親姓名。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出生證;
2. 子女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複印件(正面及背面);
3. 子女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子女的經濟擔保的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 W-2 表格。
5. 證明子女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6. 子女的兩張彩色近照。
三、美國公民的父母(無配額限制)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他/她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 無論是親生、收養、継父母。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 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I-130 應備文件及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同美國公民的子女四、 優先親屬移民簽證包括以下幾類:(有配額限制)
第一優先親屬 (F1):美國公民的 21 歲以上未婚子女以及子女的未成年子女。 23,400 名第二優先親屬 (F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 21 歲以下的單身子女
第二優先親屬 (F2B):合法永久居民的 21 歲以上的單身子女 114,200 名
第三優先親屬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配偶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23,400 名
第四優先親屬 (F4): 年滿 21 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配偶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65,000 名
I-130 應備文件:
1.美國護照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影本 或綠卡影本 ;
2.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結婚證;
3.被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或永久居民結婚之前的離婚判決;
4.美國公民及被申請人各兩張六個月內彩色護照。
I-485 調整申請應備文件:
1. 結婚證
;2. 申請人的護照、簽證以及 I-94 表的影本;
3.申請人的體檢表(I-693)和補充材料(已蓋章)
4. 如果申請人有工作,經濟情況證明: (a)印有抬頭的商業信簽上的工作邀請信; (b)過去三年的工資單 W-2 表格。
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
(a)印有公司抬頭的申請人的僱傭確認信;
(b)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工資單 W-2 表格。證明申請人來美後合法身份的文件; 7.申請人的六張彩色近照。
辦件時間:12-18 個月 代辦費:USD 4,000/每人 政府規費: I-130 USD 535/每人 I-485 USD 1,225/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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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親屬移民
美國 EW-3 移民專案
美國職業移民(EB)分五類,其中 EB 第 3 類的 Other worker(EW3)係屬非技術勞工移民(移民配額為 1 萬人),美國移民局根據移民類別的要求,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並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 21 歲的子女均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申請人包含:可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在 AIT 面談前未滿 21 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要求:年齡 18 歲以上/無犯罪紀錄/要身體健康/無性別、資產、學歷、工作經驗、語言程度要求。
學歷要求: 依當地政府規定。
項目方費用:面洽(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移民辦件費用: 美金 1 萬元整(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申請勞工證文件:
1.申請人資料表(中/英文);
2.全家戶籍謄本影本;
3.結婚/離婚公證書影本;
4.子女出生證影本;
5.護照內頁及美國簽證頁影本
6.高中或者中專畢業證書影本及翻譯
7.9089 表格
8.英語能力證明I-140 文件:
1.G-28 律師委託協定;
2.相關合約;
3.I-140 表格
辦理美國簽證文件:
1.之前的工作證明;
2.全家人有效期內護照;
3.美國簽證照片每人各 9 張(50X50, 白底、正面、彩色);
4.包括一家人的出生公證、結/離婚公證原件;
5.一年內無犯罪紀錄(公證) (16 歲以上人士均須提供);
6.戶籍謄本;
7.兵役證明(公證);
8.全家體檢報告;
9.存款證明(赴美生活費) 備註:若文件係英文原稿則不需要公證
政府規費:1. I-140 移民申請費:US$580 /家庭 2.DS-260:US$345 /人
3. I-907 加速審核費:US$1225/家庭 4.I-485:US$635~1070/人
5.綠卡附加費:US$165 /人(以美國政府官方網站公佈為準)
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支付訂金後,開始申請程序
1
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許可證(LC) 。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2
勞工部批出勞工證後,向美國移民部(USCIS)
申請 I-140 移民申請。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可以付費,以加速處理)
3
移民部批出I-140 後,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
發出排期檔案號碼。等待排期到期時間。
約 4-12 個月(12 月份的排
期為 2015/9/01)
4
排期到期時,向簽證中心送交 DS260 簽證文件
表格,開始啟動簽證程式。
送件後約 2-8 個月
5
AIT(美國在臺協會)通知安排面簽時間
約 1 個月
6
領取美國移民簽證
約 2--3 個工作日
7
赴美報到取得無條件式永久綠卡
PS.以上係按照目前所知道的排期情況作出預計,最終以美國官方實際排期時間為准。
1990 年設立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 C0010 號 品廣字第 104030 號)
電話: (02) 2778-5999
地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409 室 (捷運忠孝敦化站 5 號出口)
惠 安 集 團 網址 : www.wgp.com.tw
WELCOME GROUP
檔案下載:E1 E2 L1 簽證
美國職業移民(EB)分五類,其中 EB 第 3 類的 Other worker(EW3)係屬非技術勞工移民(移民配額為 1 萬人),美國移民局根據移民類別的要求,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並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 21 歲的子女均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申請人包含:可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在 AIT 面談前未滿 21 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要求:年齡 18 歲以上/無犯罪紀錄/要身體健康/無性別、資產、學歷、工作經驗、語言程度要求。
學歷要求: 依當地政府規定。
項目方費用:面洽(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移民辦件費用: 美金 1 萬元整(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申請勞工證文件:
1.申請人資料表(中/英文);
2.全家戶籍謄本影本;
3.結婚/離婚公證書影本;
4.子女出生證影本;
5.護照內頁及美國簽證頁影本
6.高中或者中專畢業證書影本及翻譯
7.9089 表格
8.英語能力證明I-140 文件:
1.G-28 律師委託協定;
2.相關合約;
3.I-140 表格
辦理美國簽證文件:
1.之前的工作證明;
2.全家人有效期內護照;
3.美國簽證照片每人各 9 張(50X50, 白底、正面、彩色);
4.包括一家人的出生公證、結/離婚公證原件;
5.一年內無犯罪紀錄(公證) (16 歲以上人士均須提供);
6.戶籍謄本;
7.兵役證明(公證);
8.全家體檢報告;
9.存款證明(赴美生活費) 備註:若文件係英文原稿則不需要公證
政府規費:1. I-140 移民申請費:US$580 /家庭 2.DS-260:US$345 /人
3. I-907 加速審核費:US$1225/家庭 4.I-485:US$635~1070/人
5.綠卡附加費:US$165 /人(以美國政府官方網站公佈為準)
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支付訂金後,開始申請程序
1
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許可證(LC) 。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2
勞工部批出勞工證後,向美國移民部(USCIS)
申請 I-140 移民申請。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可以付費,以加速處理)
3
移民部批出I-140 後,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
發出排期檔案號碼。等待排期到期時間。
約 4-12 個月(12 月份的排
期為 2015/9/01)
4
排期到期時,向簽證中心送交 DS260 簽證文件
表格,開始啟動簽證程式。
送件後約 2-8 個月
5
AIT(美國在臺協會)通知安排面簽時間
約 1 個月
6
領取美國移民簽證
約 2--3 個工作日
7
赴美報到取得無條件式永久綠卡
PS.以上係按照目前所知道的排期情況作出預計,最終以美國官方實際排期時間為准。
1990 年設立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 C0010 號 品廣字第 104030 號)
電話: (02) 2778-5999
地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409 室 (捷運忠孝敦化站 5 號出口)
惠 安 集 團 網址 : www.wgp.com.tw
WELCOME GROUP
檔案下載:E1 E2 L1 簽證
H-1B 工作簽證可轉換為美國移民身分
H-1B 工作簽證是一種非移民類簽證,它允許美國雇主臨時聘用從事「專業職位」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為美國的經濟作出貢獻。H-1B 簽證為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在美國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機會,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美國連續地居住 6 年,並允許他的配偶及子女(未滿 21 歲),陪他們在美國合法居住(但他的配偶及子女不能工作,除非得到自己的工作簽證)。
特別事項:1.H-1B 是由受雇公司提出申請。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
2.該受雇員工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3.符合 H-1B 簽證的職業通常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其包括但不限於:IT、建築、工程、數學、物理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生物技術、醫療保健/醫藥、教育、法律、會計、商業、神學、藝術、電腦、財務、會計、金融、市場行銷、銷售、招聘和電信等工作。
4.H-1B 簽證一次可簽發三年,最長還可以延長到六年。效期內如果雇主願意可協助申請綠卡。
應備文件:
1.雇主相關材料:公司宣傳冊 (如果有請提供) / 公司信頭紙(最少 10 張)
2.受雇員工相關材料:工作簡歷/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及其翻譯件/大學成績單及其翻譯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3.雇員眷屬應備文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美國合法身份證明結婚證明/ 子女出生證明
申辦時間:
1.H-1B 的申辦時間要 2 到 4 個月,
2.如果雇主繳納$1,225 美元加速處理費,一般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日給出最終結果。
政府規費: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C0010號品廣字第103033 號)
電話:(02) 2778-5999 (04) 2327-1888(07) 291-2189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409 室(捷運忠孝敦化站 5 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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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H-1B轉換移民身分
H-1B 工作簽證是一種非移民類簽證,它允許美國雇主臨時聘用從事「專業職位」的外籍專業技術人員,為美國的經濟作出貢獻。H-1B 簽證為外籍專業技術人員提供了在美國合法居住和工作的機會,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可在美國連續地居住 6 年,並允許他的配偶及子女(未滿 21 歲),陪他們在美國合法居住(但他的配偶及子女不能工作,除非得到自己的工作簽證)。
特別事項:1.H-1B 是由受雇公司提出申請。雇主為申請人,外籍員工為受益人。
2.該受雇員工最低必須擁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3.符合 H-1B 簽證的職業通常需要專業化的知識,其包括但不限於:IT、建築、工程、數學、物理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生物技術、醫療保健/醫藥、教育、法律、會計、商業、神學、藝術、電腦、財務、會計、金融、市場行銷、銷售、招聘和電信等工作。
4.H-1B 簽證一次可簽發三年,最長還可以延長到六年。效期內如果雇主願意可協助申請綠卡。
應備文件:
1.雇主相關材料:公司宣傳冊 (如果有請提供) / 公司信頭紙(最少 10 張)
2.受雇員工相關材料:工作簡歷/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及其翻譯件/大學成績單及其翻譯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3.雇員眷屬應備文件:護照/ I-94 出入境記錄卡/ 美國合法身份證明結婚證明/ 子女出生證明
申辦時間:
1.H-1B 的申辦時間要 2 到 4 個月,
2.如果雇主繳納$1,225 美元加速處理費,一般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日給出最終結果。
政府規費:
- 如果雇主公司規模不超過 25 名全職員工,需繳納$750 美元的美國工人培訓費。
- 如果超過 25 名全職員工,則需繳納$1,500 美元的工人培訓費+ $500 美元的反詐騙費用 + $325 美元的基本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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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回美證俗稱白皮書(I-131 Re-entry Permit)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 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 Resident 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 6 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
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 90 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應備文件:護照影本, 綠卡正反面影本, 2 張照片,(舊的回美證,如果之前有申請過) 政府規費:USD $660 (未滿 13 歲兒童和已滿 80 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 USD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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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回美證俗稱白皮書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 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 Resident 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 6 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
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 90 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 申請回美證需要向移民局遞交 I-131 申請表格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I-131 申請材料應該在你計畫出境前至少 60 天遞交移民局申請。
- 遞交回美證申請約 2-3 個星期後,你會收到移民局的收件通知。這個收件通知可以用來證明你已經遞交申請,正在等待移民局審批你的回美證。萬一你下一次入境時被移民局檢查人員攔下,這個收件通知可以向海關檢查人員表明你已經採取適當的步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
- 收到移民局收件通知後約 4-10 個星期,你會收到移民局通知要求你去當地的移民局輔助服務中心採集身份資訊的資料 ,包括照相和打指紋。移民局以身份資訊來完成必要的身份背景調查。
- 完成照相和打指紋的程式後約 10-12 個星期,移民局就完成審理你的回美證申請。
- 如果移民局批准你的回美證申請,你將會收到效期兩年的回美證。
應備文件:護照影本, 綠卡正反面影本, 2 張照片,(舊的回美證,如果之前有申請過) 政府規費:USD $660 (未滿 13 歲兒童和已滿 80 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 USD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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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回美證俗稱白皮書
美國 EW-3 移民專案
美國職業移民(EB)分五類,其中 EB 第 3 類的 Other worker(EW3)係屬非技術勞工移民(移民配額為 1 萬人),美國移民局根據移民類別的要求,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並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 21 歲的子女均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申請人包含:可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在 AIT 面談前未滿 21 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要求:年齡 18 歲以上/無犯罪紀錄/要身體健康/無性別、資產、學歷、工作經驗、語言程度要求。
學歷要求: 依當地政府規定。
項目方費用:面洽(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移民辦件費用: 美金 1 萬元整(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申請勞工證文件:
1.申請人資料表(中/英文);
2.全家戶籍謄本影本;
3.結婚/離婚公證書影本;
4.子女出生證影本;
5.護照內頁及美國簽證頁影本
6.高中或者中專畢業證書影本及翻譯
7.9089 表格
8.英語能力證明
I-140 文件: 1.G-28 律師委託協定;2.相關合約;3.I-140 表格
辦理美國簽證文件:
1.之前的工作證明;
2.全家人有效期內護照;
3.美國簽證照片每人各 9 張(50X50, 白底、正面、彩色);
4.包括一家人的出生公證、結/離婚公證原件;
5.一年內無犯罪紀錄(公證) (16 歲以上人士均須提供);
6.戶籍謄本;
7.兵役證明(公證);
8.全家體檢報告;
9.存款證明(赴美生活費)
備註:若文件係英文原稿則不需要公證
政府規費:
1. I-140 移民申請費:US$580 /家庭
2.DS-260:US$345 /人
3. I-907 加速審核費:US$1225/家庭
4.I-485:US$635~1070/人
5.綠卡附加費:US$165 /人(以美國政府官方網站公佈為準)
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支付訂金後,開始申請程序
1
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許可證(LC) 。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2
勞工部批出勞工證後,向美國移民部(USCIS)
申請 I-140 移民申請。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可以付費,以加速處理)
3
移民部批出I-140 後,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
發出排期檔案號碼。等待排期到期時間。
約 4-12 個月(12 月份的排期為 2015/9/01)
4
排期到期時,向簽證中心送交 DS260 簽證文件
表格,開始啟動簽證程式。
送件後約 2-8 個月
5
AIT(美國在臺協會)通知安排面簽時間
約 1 個月
6
領取美國移民簽證
約 2--3 個工作日
7
赴美報到取得無條件式永久綠卡
PS.以上係按照目前所知道的排期情況作出預計,最終以美國官方實際排期時間為准。
美國職業移民(EB)分五類,其中 EB 第 3 類的 Other worker(EW3)係屬非技術勞工移民(移民配額為 1 萬人),美國移民局根據移民類別的要求,批准合適這移民類別的申請人移民美國,並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滿 21 歲的子女均可成為美國永久居民。
申請人包含:可包含申請人、配偶及其在 AIT 面談前未滿 21 歲的子女
主申請人要求:年齡 18 歲以上/無犯罪紀錄/要身體健康/無性別、資產、學歷、工作經驗、語言程度要求。
學歷要求: 依當地政府規定。
項目方費用:面洽(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移民辦件費用: 美金 1 萬元整(不含政府規費及雜費)
申請勞工證文件:
1.申請人資料表(中/英文);
2.全家戶籍謄本影本;
3.結婚/離婚公證書影本;
4.子女出生證影本;
5.護照內頁及美國簽證頁影本
6.高中或者中專畢業證書影本及翻譯
7.9089 表格
8.英語能力證明
I-140 文件: 1.G-28 律師委託協定;2.相關合約;3.I-140 表格
辦理美國簽證文件:
1.之前的工作證明;
2.全家人有效期內護照;
3.美國簽證照片每人各 9 張(50X50, 白底、正面、彩色);
4.包括一家人的出生公證、結/離婚公證原件;
5.一年內無犯罪紀錄(公證) (16 歲以上人士均須提供);
6.戶籍謄本;
7.兵役證明(公證);
8.全家體檢報告;
9.存款證明(赴美生活費)
備註:若文件係英文原稿則不需要公證
政府規費:
1. I-140 移民申請費:US$580 /家庭
2.DS-260:US$345 /人
3. I-907 加速審核費:US$1225/家庭
4.I-485:US$635~1070/人
5.綠卡附加費:US$165 /人(以美國政府官方網站公佈為準)
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支付訂金後,開始申請程序
1
向美國勞工部(DOL)申請勞工許可證(LC) 。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2
勞工部批出勞工證後,向美國移民部(USCIS)
申請 I-140 移民申請。
送件後約 4-8 個月批出
(可以付費,以加速處理)
3
移民部批出I-140 後,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
發出排期檔案號碼。等待排期到期時間。
約 4-12 個月(12 月份的排期為 2015/9/01)
4
排期到期時,向簽證中心送交 DS260 簽證文件
表格,開始啟動簽證程式。
送件後約 2-8 個月
5
AIT(美國在臺協會)通知安排面簽時間
約 1 個月
6
領取美國移民簽證
約 2--3 個工作日
7
赴美報到取得無條件式永久綠卡
PS.以上係按照目前所知道的排期情況作出預計,最終以美國官方實際排期時間為准。
1990 年設立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 C0010 號 品廣字第 1040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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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美國抽籤移民又來了
很榮幸!台灣今年仍然納入美國國務院公佈抽籤移民的國家。
申請期間:從美國時間現在起到美東時間每年的 11/7 正午 12 時止
不須投資,不須等配額,只要您提出申請就有機會獲得美國永久居留簽證(綠卡)。DV2018 年台灣有
318 件幸運抽中(全球 5 萬個名額)。
■申請資格
家庭成員若能符合主申請資格者,都可以輪流當主申請人,家庭成員可以重複加入,如此就可提高中獎機率。
■申請文件
1.夫妻子女近期內個人數位相片各一張 <5 * 5 cm 美簽照片的電子檔> 相片請符合下列規格:
JPEG 檔 (背景為白色或淺色) / 檔案大小不超過 240KB / 24 位元色彩深度 /解析度:600*600 像素
2.每人護照資料頁的影本(電子檔)
3.填基本資料表(請附上全家人符合規格的照片電子檔 及護照影本電子檔)
■收件時間:現在起至每年 11/6 (台灣時間)
■抽中結果公佈:明年 5 月 3 日起公布在美國移民網站上。
■抽中後發出面談及簽證期間:明年 10/1 起到後年 9/30 止
■查詢網站:美國國務院http://www.dvlottery.state.gov/
■委辦費用:
1. 今年 5/2 以前,免費義務協助辦理(只要填妥基本資料表,並附上全家人符合規格的照片電子檔 及護照影本電子檔)
2. 今年 5/3 ~ 8/2 個人申請 NT$1000,家庭申請 NT$1500)
3. 今年 8/3 ~ 11/6 個人申請 NT$1500,家庭申請 NT$2000)
■付款方式:1.支票
掛號寄到: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12 樓 1209 室 收抬頭: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匯款或 ATM 轉帳
銀行名:台灣中小企銀 ( 忠孝分行 050 )
戶名: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帳號:100-12-060349
1990 年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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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DV美國抽籤移民DM
DV抽籤移民DM-填寫表格
很榮幸!台灣今年仍然納入美國國務院公佈抽籤移民的國家。
申請期間:從美國時間現在起到美東時間每年的 11/7 正午 12 時止
不須投資,不須等配額,只要您提出申請就有機會獲得美國永久居留簽證(綠卡)。DV2018 年台灣有
318 件幸運抽中(全球 5 萬個名額)。
■申請資格
- 主申請人、配偶(或父母一方)在台灣出生者。
- 主申請者年齡在 18 歲以上。
家庭成員若能符合主申請資格者,都可以輪流當主申請人,家庭成員可以重複加入,如此就可提高中獎機率。
■申請文件
1.夫妻子女近期內個人數位相片各一張 <5 * 5 cm 美簽照片的電子檔> 相片請符合下列規格:
JPEG 檔 (背景為白色或淺色) / 檔案大小不超過 240KB / 24 位元色彩深度 /解析度:600*600 像素
2.每人護照資料頁的影本(電子檔)
3.填基本資料表(請附上全家人符合規格的照片電子檔 及護照影本電子檔)
■收件時間:現在起至每年 11/6 (台灣時間)
■抽中結果公佈:明年 5 月 3 日起公布在美國移民網站上。
■抽中後發出面談及簽證期間:明年 10/1 起到後年 9/30 止
■查詢網站:美國國務院http://www.dvlottery.state.gov/
■委辦費用:
1. 今年 5/2 以前,免費義務協助辦理(只要填妥基本資料表,並附上全家人符合規格的照片電子檔 及護照影本電子檔)
2. 今年 5/3 ~ 8/2 個人申請 NT$1000,家庭申請 NT$1500)
3. 今年 8/3 ~ 11/6 個人申請 NT$1500,家庭申請 NT$2000)
■付款方式:1.支票
掛號寄到: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12 樓 1209 室 收抬頭: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2.匯款或 ATM 轉帳
銀行名:台灣中小企銀 ( 忠孝分行 050 )
戶名: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帳號:100-12-060349
- 備註:本公司完成線上遞送後,會提供申請者申請確認函,確認函上會標示專屬確認號碼,請自行上美國國務院網站查詢。
1990 年設立
惠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內政部證書第 C0010 號 品廣字第 104039 號)
電話: (02) 2778-5999
惠 安 集 團 地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148 號 409 室 (捷運忠孝敦化站 5 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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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DV美國抽籤移民DM
DV抽籤移民DM-填寫表格
美 國 EB-5 職 業 移 民 專 案
一、職業移民種類:美國每年共有14萬張移民簽證發給這5類申請人。
EB-1:優秀傑出人才: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及某些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2:專業人才:持有大學學位的專業人士、和在科學、文藝、商業中有特殊才能的人士。(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3:專業僱員:持大學學位的專業僱員,至少有二年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和美國現時缺乏的其他勞工(佔移民總數比例28.6﹪;非熟練工人限額為10,000.人)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5:商業移民: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同時具有投資風險意識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二、EB-5經濟開發辦法:美國政府藉由EB-5區域中心的經濟開發辦法,重新整頓舊社區而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方可推出,因此區域中心將合理確保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以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再提供移民申請人藉此辦法申請美國移民。
三、申辦對象:
1.夫妻淨資產超過百萬元;或近2年個人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
或2年兩人總收入超過30萬美元。
2.夫妻及21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滿18歲以上即可單獨辦理。
3.合法的50萬或100萬美元的來源證明。
四、申辦流程:
五、面談方式:
(1)申請人如在台則在AIT面談;
(2)申請人如居住在美國或在美國就學,可在美國向移民局填寫I-485表格,
申請身分調整。
六、消除條件:
有條件綠卡2年到期前,必須證明確實已經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才能申請消除條件。
七、應備文件:
1)3年稅單(或會計師簽署財報)
2)護照影本
3)出生證明
4)戶籍謄本
5)履歷表
6)匯款紀錄
7)合約書
8)良民證
八、申辦期間:
1)投遞I-526申請案至簽證面談約半年~1年
2)面談核准後180天內赴美報到
3)有條件綠卡2年
4)消除條件申請約3個月後取得永久綠卡。
九、公民條件:持有居留權者(綠卡)連續住滿5年,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後,最好再多住1年(可從取得條件式綠卡赴美報到時起算)。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超過半年需有正當理由或辦理白皮書,若離境超過一年以上者,移民監要重新計算,否則綠卡可能會被取消。
十、稅的處理:全球課稅、合理曝光、適度繳稅,由理財專家處理之。
十一、美國律師費:USD10,000~20,000.(不含I-829申請消除條件費USD5,000.)(依實際公告為準)。
十二、政府規費:
移民局規費:
I-526:USD$3,675/每件,I-485:USD$1,140/每件、指紋費USD$85/每人
I-829:USD$3,750/每件、指紋費USD$85/每人,
移民綠卡費:USD$220/每人(依公告為準)
國家簽證中心規費:USD$345/每人 (依公告為準)。
一、職業移民種類:美國每年共有14萬張移民簽證發給這5類申請人。
EB-1:優秀傑出人才: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及某些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2:專業人才:持有大學學位的專業人士、和在科學、文藝、商業中有特殊才能的人士。(佔移民總數比例28.6﹪)
EB-3:專業僱員:持大學學位的專業僱員,至少有二年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和美國現時缺乏的其他勞工(佔移民總數比例28.6﹪;非熟練工人限額為10,000.人)
EB-4:特殊移民: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EB-5:商業移民: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資本金額至少要50萬美元或100萬美元以上(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同時具有投資風險意識者。(佔移民總數比例7.1﹪)
二、EB-5經濟開發辦法:美國政府藉由EB-5區域中心的經濟開發辦法,重新整頓舊社區而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方可推出,因此區域中心將合理確保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以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再提供移民申請人藉此辦法申請美國移民。
三、申辦對象:
1.夫妻淨資產超過百萬元;或近2年個人總收入超過20萬美元;
或2年兩人總收入超過30萬美元。
2.夫妻及21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滿18歲以上即可單獨辦理。
3.合法的50萬或100萬美元的來源證明。
四、申辦流程:
五、面談方式:
(1)申請人如在台則在AIT面談;
(2)申請人如居住在美國或在美國就學,可在美國向移民局填寫I-485表格,
申請身分調整。
六、消除條件:
有條件綠卡2年到期前,必須證明確實已經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
才能申請消除條件。
七、應備文件:
1)3年稅單(或會計師簽署財報)
2)護照影本
3)出生證明
4)戶籍謄本
5)履歷表
6)匯款紀錄
7)合約書
8)良民證
八、申辦期間:
1)投遞I-526申請案至簽證面談約半年~1年
2)面談核准後180天內赴美報到
3)有條件綠卡2年
4)消除條件申請約3個月後取得永久綠卡。
九、公民條件:持有居留權者(綠卡)連續住滿5年,可申請歸化入籍。成為美國公民 後,最好再多住1年(可從取得條件式綠卡赴美報到時起算)。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超過半年需有正當理由或辦理白皮書,若離境超過一年以上者,移民監要重新計算,否則綠卡可能會被取消。
十、稅的處理:全球課稅、合理曝光、適度繳稅,由理財專家處理之。
十一、美國律師費:USD10,000~20,000.(不含I-829申請消除條件費USD5,000.)(依實際公告為準)。
十二、政府規費:
移民局規費:
I-526:USD$3,675/每件,I-485:USD$1,140/每件、指紋費USD$85/每人
I-829:USD$3,750/每件、指紋費USD$85/每人,
移民綠卡費:USD$220/每人(依公告為準)
國家簽證中心規費:USD$345/每人 (依公告為準)。
免費移民諮詢 : 0800-3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