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美證俗稱白皮書(I-131 Re-entry Permit)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Resident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
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90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政府規費:USD $445 (未滿13 歲兒童和已滿80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USD $360)
許多外籍人士拿到綠卡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後,因為家庭或工作關係,無法長住美國,但在境外停留過久會影響再次入美,嚴重時綠卡被吊銷或者出現永久綠卡被改為臨時綠卡,並且境外停留過久也會影響將來的歸化入籍。因此,許多人只好長年奔波於中美兩地,再加上肥咖條款的實施,讓綠卡的持有者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鷄肋,放棄者更時有所聞。
但不少綠卡持有人有個錯誤的觀念:只要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就能保有其綠卡。事實上每年回美國住上幾天,並不能證明綠卡持有人有在美國永久居住的意圖和維持永久居民身份的企圖。所以移民官要看:出國停留時間的長短、離開美國的目的、是否報稅?、是否在美國擁有房産、銀行賬戶、信用卡和駕駛執照等、是否有親屬在美國、在美國境外的工作是暫時的、永久的、還是有固定期限等。
但美國永久居民(LPR)是可以自由出境旅行,也可以因為家庭,經商或工作的原因在國外長期居住,移民法對永久居民長期連續在國外居住有一定的限制。原因在於:
1.如果你連續在國外居住超過一年,將無法再使用綠卡入境。(不能走Resident通道)
2.如果你在其它國家長期居住,即使時間不超過一年,移民官可以認定你已放棄永久居民的身份。
所以如果你想要在境美國境外停留超過6個月的永久居民,唯一有效保護永久居民身份的方法就是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申請回美證的目的在於表明你無意放棄美國綠卡身份。持有回美證可以在境外連續居住不超過兩年,就可不需要申請特別的綠卡返美簽證,而順利進入美國。
回美證通常的效期為兩年,到期後可以續辦,不限次數申請。如果你需要連續幾年在國外居住,你可以在手中的回美證過期前90天內返美,重新遞交回美證的申請。
申請步驟:
- 申請回美證需要向移民局遞交I-131申請表格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I-131申請材料應該在你計畫出境前至少60天遞交移民局申請。
- 遞交回美證申請約2-3個星期後,你會收到移民局的收件通知。這個收件通知可以用來證明你已經遞交申請,正在等待移民局審批你的回美證。萬一你下一次入境時被移民局檢查人員攔下,這個收件通知可以向海關檢查人員表明你已經採取適當的步驟保持永久居民的身份。
- 收到移民局收件通知後約2-3個星期,你會收到移民局通知要求你去當地的移民局輔助服務中心採集身份資訊的資料 ,包括照相和打指紋。移民局以身份資訊來完成必要的身份背景調查。
- 完成照相和打指紋的程式後約8-10個星期,移民局就完成審理你的回美證申請。
- 如果移民局批准你的回美證申請,你將會收到效期兩年的回美證。
政府規費:USD $445 (未滿13 歲兒童和已滿80歲的老年人,政府規費是USD $360)
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及程序
成為美國公民的好處有:1.可以參加全國和地方選舉2.可以隨意出入美國,沒有移民監3.美國公民可以為自己的親屬申請進入美國4.可用”美商”名稱而受到美國保護5.使用美國護照,自由進出各國。
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
A. 技術性要求1.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住權;2.在提交入籍申請必須年滿18周歲。如果孩子為16歲以下,可隨父母自動入籍。
B. 居住要求:1.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在美國境內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2.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則必須連續居住三年。直到公民測試,且保持婚姻關係。
(其配偶必須保持公民身份,移民法規把“保持婚姻關係”定義為“居住在一起”。)
特別注意:
1. 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就會破壞其居住的連續性。如果離開在6個月和一年之間,擇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海外工作需要)。如果離開超過一年,則重新開始計算居住時間。
2.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該在提出的州至少居住3個月。獲得公民之前,仍被要求在美國連續居住。
C. 語言要求 :想要成為美國公民,必須有英文的讀、寫、說的能力。申請人的英語讀寫能力則要通過考試。但1. 50歲或以上,且居住滿20年;2. 55歲或以上,且居住滿15年,則可以免考。
D. 對美國歷史和政府國情的基本知識瞭解:需要通過測試(以選擇題為主)。但不受語言要求限制的人也要參加另外一種形式的考試。
E. 良好的道德準則並遵守美國憲法的規定 :以下的情況即為不符合相關要求:
1. 參與過賣淫、販賣人口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動,尤其是曾經被判入獄6個月及以上;
2. 曾與他人通姦,並導致當事人婚姻破裂;
3. 沒有遵守IRS法律中有關納稅的條例;
4. 當被要求在選擇性徵兵制(Selective Service)處註冊時沒有去註冊;
5. 曾經由於道德敗壞犯罪或被宣告有罪;
6. 曾經兩次或以上被宣告有罪,總共的刑期超過5年或以上;
7. 曾經由於違反實體法犯罪或被宣告有罪,由於藏有30克或以下的大麻可以除外;
8. 曾經被刑事拘禁180天或以上;
9. 曾經由於賭博被兩次或以上宣告有罪;
10. 主要收入來源於非法賭博;
11. 曾經習慣性醉酒;
12. 曾經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
13. 故意或者拒絕撫養家屬;
14. 為獲得相應的移民利益,在宣誓時說謊。
申請程序:簽約、備文件→申請、蓋指紋→背景調查→面談、考試→宣誓→獲得公民
應備文件:1.護照影本2.綠卡影本3.兩張護照照片4.居住證明之相關文件
政府規費:申請費以及打手印的費用
申請美國公民的條件
A. 技術性要求1.在美國境內擁有永久居住權;2.在提交入籍申請必須年滿18周歲。如果孩子為16歲以下,可隨父母自動入籍。
B. 居住要求:1.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後在美國境內連續居住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2.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則必須連續居住三年。直到公民測試,且保持婚姻關係。
(其配偶必須保持公民身份,移民法規把“保持婚姻關係”定義為“居住在一起”。)
特別注意:
1. 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就會破壞其居住的連續性。如果離開在6個月和一年之間,擇要有合理的解釋(如,海外工作需要)。如果離開超過一年,則重新開始計算居住時間。
2.提出申請,申請人應該在提出的州至少居住3個月。獲得公民之前,仍被要求在美國連續居住。
C. 語言要求 :想要成為美國公民,必須有英文的讀、寫、說的能力。申請人的英語讀寫能力則要通過考試。但1. 50歲或以上,且居住滿20年;2. 55歲或以上,且居住滿15年,則可以免考。
D. 對美國歷史和政府國情的基本知識瞭解:需要通過測試(以選擇題為主)。但不受語言要求限制的人也要參加另外一種形式的考試。
E. 良好的道德準則並遵守美國憲法的規定 :以下的情況即為不符合相關要求:
1. 參與過賣淫、販賣人口及其他刑事犯罪活動,尤其是曾經被判入獄6個月及以上;
2. 曾與他人通姦,並導致當事人婚姻破裂;
3. 沒有遵守IRS法律中有關納稅的條例;
4. 當被要求在選擇性徵兵制(Selective Service)處註冊時沒有去註冊;
5. 曾經由於道德敗壞犯罪或被宣告有罪;
6. 曾經兩次或以上被宣告有罪,總共的刑期超過5年或以上;
7. 曾經由於違反實體法犯罪或被宣告有罪,由於藏有30克或以下的大麻可以除外;
8. 曾經被刑事拘禁180天或以上;
9. 曾經由於賭博被兩次或以上宣告有罪;
10. 主要收入來源於非法賭博;
11. 曾經習慣性醉酒;
12. 曾經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
13. 故意或者拒絕撫養家屬;
14. 為獲得相應的移民利益,在宣誓時說謊。
申請程序:簽約、備文件→申請、蓋指紋→背景調查→面談、考試→宣誓→獲得公民
應備文件:1.護照影本2.綠卡影本3.兩張護照照片4.居住證明之相關文件
政府規費:申請費以及打手印的費用
*申請公民條件
1.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
2.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
3.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
*保持綠卡條件
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
1.持有永久居留權5年內居住滿3年,可申請歸化入籍。
2.成為美國公民後,最好再多住1年。
3.可從取得EB-5赴美報到時起算。
*保持綠卡條件
取得綠卡後,得每半年回美國一次,否則綠卡可能被取消。